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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9.12)

来源:233网校 2021-09-10 16:14:36

1、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2007年卷二13题)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诬告陷害罪A项,诬告陷害罪要求诬告的是犯罪事实。C项,诬告陷害罪要求向司法机关告发。D项,控告的犯罪事实存在,但是情节有出入,不属于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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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15题)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A项,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乙、丙是为了索债,主观上没有绑架的犯罪故意。因此,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而不是成立绑架罪的共犯。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通过绑架行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勒索财物或实际得到财物。绑架行为完成后自动放人的,也不构成犯罪中止。据此可知,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吴某是“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不能归因于绑架行为。在这里考生要注意绑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没有结果加重犯。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乙、丙非法拘禁吴某3天,构成该罪的既遂。故D项正确,当选。

3、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16题)

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

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侮辱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A项,在车站这样的公共场合扒光妇女衣服的,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强制猥亵的对象范围,即将“妇女”改为“他人”,同时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在侵犯女子性羞耻心的同时侵犯女子名誉权,也满足侮辱罪的构成,两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对他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无实质内涵的谩骂,并没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只成立侮辱罪。故B项正确。C项,捏造他人强奸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成立《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但是向媒体公布此种捏造事实的,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满足诽谤罪的构成。故C项错误。D项,《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第2款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故D项错误。

4、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6题)

A、非法拘禁罪

B、绑架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绑架罪。AB项,绑架罪是以人为质,向第三者提出不法要求。主观上具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担忧的意思。只要行为人具有这一意思,即使客观上还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甲劫持乙的目的就是以人为质,准备向第三者勒索财物,已经成立绑架罪的既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乙在向其母索要钱财时说谎的行为,不影响甲已经既遂的绑架罪的定性;并且由于乙的说谎行为并没有甲的参与,所以甲只成立绑架罪。但是如果甲逼乙向家人索取赎金时,乙恳求甲不要告诉家人真相,甲同意,即甲参与了乙向家人隐瞒真相索取财物的行为,则甲前面绑人勒赎的行为成立绑架罪,后面同意乙自行交付时,甲的绑架罪行为结束,而成立另起犯意的抢劫罪,即采取暴力(拘禁)压制被害人反抗,迫使被害人自行交付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对甲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故CD项错误。

5、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16题)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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