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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9.17)

来源:233网校 2021-09-15 09:58:28

1、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19题)

A、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B、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C、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

D、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二者的区分标准是: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丙没有处分乙的财物的权利和地位,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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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然后,刘某去3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19题)

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

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

C、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D、刘某虽距现场3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甲属于采取不为刘某所知的方法秘密窃取了刘某的蔬菜,或者说甲采取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平和手段取得了刘某的蔬菜,在不考虑数额的前提下,该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并未以对财物实施强力(暴力)的手段取得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甲的行为也不属于使刘某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蔬菜,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故D项正确,当选。

3、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1题)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A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的确有保障民生的考虑;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故AB项正确。C项,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甲的惩罚、教育,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可以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在起诉前已经履行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行为已经满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的,在犯罪性质已经确定的前提下,积极履行自己的付酬义务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故D项错误。[注意]在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此规定是成立此罪的必备要素,即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行为人履行了付酬义务的,不是犯罪。要将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与立案后提起公诉前的主动付酬的量刑情节区分开来。

4、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侵占罪?(2017年卷二18题)

A、张某欲向县长钱某行贿,委托甲代为将5万元贿赂款转交钱某。甲假意答应,拿到钱后据为己有

B、乙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赵某,虽收取房款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又将房屋出售给李某

C、丙发现洪灾灾区的居民已全部转移,遂进入居民房屋,取走居民来不及带走的贵重财物

D、丁分期付款购买汽车,约定车款付清前汽车由丁使用,所有权归卖方。丁在车款付清前将车另售他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侵占罪。A项,甲没有为他人代交贿赂款的意思而虚假答应,从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得对方钱款的,成立对张某的诈骗罪。故A项不当选。B项,乙收取房款后,不履行交房义务的,属于合同违约,并不成立针对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的侵占罪。故B项不当选。C项,自然灾害不改变原主人对财物的占有,从灾区的居民房屋内窃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故C项不当选。D项,丁合法取得对汽车的占有,却拒绝归还,对其不法所有,符合对保管物拒不返还的要件,成立侵占罪。故D项当选。

5、郑某冒充银行客服发送短信,称张某手机银行即将失效,需重新验证。张某信以为真,按短信提示输入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后,又将收到的编号为135423的“验证码”输入手机页面。后张某发现,其实是将135423元汇入了郑某账户。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7题)

A、郑某将张某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现转移张某财产的目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B、郑某虚构事实,对张某实施欺骗并导致张某处分财产,应以诈骗罪论处

C、郑某骗取张某的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D、郑某利用电信网络,为实施诈骗而发布信息,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论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骗取型财产犯罪。AB项,受害人是否对财产有处分是区分诈骗和盗窃的关键。处分指任何直接导致经济意义上的财产减少的法律或事实性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并且要求被害人在主观上有处分意思:在骗取有体物时,被害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处分了财物以及处分的是何种财物。郑某虽然欺骗了张某,但是张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处分了自己的存款,所以不符合诈骗罪所要求的“处分”要素,不成立诈骗罪,而是盗窃罪。故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郑某的行为虽然也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是与盗窃罪想象竞合,从一重,仍然按照盗窃罪论处。故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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