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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历年真题答案(9.20)

来源:233网校 2021-09-14 15:56:04

1、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一21题)

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

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

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2)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公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3)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4)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由此可见,A项“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是错误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无需重新登记:B项“十五日以前公布”是错误的,应该是20日前公布:C项“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是错误的,应该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选举委员会”);D项“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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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21题)

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

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故A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也就是说,村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故B项“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的表述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故C项表述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村民小组长不是村委会成员,故D项错误。

3、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一15题)

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C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4、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0年卷一65题)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为选非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故选项A“四十五周岁”的表述错误,应当是“四十周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据此,香港特区的司法机关仅有法院。香港不设检察院。该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律政司属于行政机关。故B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本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据此,C项表述正确。注意:特区法院包括各级法院,而不限于终审法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4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区发生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只能“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区实施”。能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主体,根据《宪法》第80条,只能是国家主席,故D项错误。

5、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2009年卷一63题)

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的自治权限,包括:(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A项正确。(2)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D项正确。(3)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倒高于一般地区。B项“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的说法错误。B项错误。(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对地方财政制度也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县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说法错误。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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