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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9.24)

来源:233网校 2021-09-24 14:35:19

1、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26题)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法解释》第515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第51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故A的表述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B的表述是正确的。《最高法解释》第51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故C正确。关于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法律并未赋予申诉或者复议的权利进行救济,故D错误。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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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0题)

A、对侦查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法院执行时可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

B、法院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顺位无需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C、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明确具体,涉案财产和被害人均应在判决书主文中详细列明

D、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应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财产执行。《财产执行若干问题》第5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故A正确。《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句规定:“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故B错误。《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故C错误。《财产执行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故D错误。本题选A。

3、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38题)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51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

4、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卷二35题)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监外执行方面,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了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强化了检察监督程序、增加了监外执行决定的撤销情形、变更了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996年《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暂予监外执行,但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的罪犯。2012年《刑事诉讼法》只不过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列入监外执行的对象范围。据此,A选项错误。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即决定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后才抄送给检察院由其监督。2012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事前监督机制。第266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据此,B选项正确。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该条基本内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均已规定,据此,C、D选项不选。本题选B。

5、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24题)

A、A市中级法院

B、B市中级法院

C、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管辖、死刑执行。一般而言,死刑的执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但是《最高法解释》第499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故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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