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国人约翰涉嫌在我国某市A区从事间谍活动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42题)
A、约翰可通过W国驻华使馆委托W国律师为其辩护
B、本案由A区法院一审
C、约翰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可不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D、给约翰送达的法院判决书应为中文本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解释》第485条第1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故A项错误。从事间谍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84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故C项错误。《最高法解释》第484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D项正确。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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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38题)
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项,《高法解释》第477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可见,选项A错误。B项,《高法解释》第4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此外,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不公开审理。本题中没有体现出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选项B错误。C项,《高法解释》第49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可见,C项正确。D项,《高法解释》第496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可见,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3、下列哪些案件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2010年卷二79题)
A、在公海航行的我国货轮被索马里海盗抢劫的案件
B、我国国内一起贩毒案件的关键目击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
C、陈某经营的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携款潜逃国外的案件
D、我国驻某国大使馆内中方工作人员甲、乙因看世界杯而发生斗殴的故意伤害案件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475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涉外案件与涉外诉讼程序不同。刑事诉讼涉外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是案件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我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涉外诉讼程序,是指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或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本题中,A项,海盗抢劫案件虽然发生在公海上,但是其属于国际犯罪,属于上述第(四)项规定,属于涉外案件,适用涉外程序,A正确。B项,我国证人在诉讼时身在国外,该案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涉外案件,但是该案的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因此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B正确。C项,陈某携款逃到国外的,该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涉外案件,但会涉及刑事司法协助,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C正确。D项,虽然案件发生在国外,但案件发生在我国使馆内,当事人都是中国人,不属于涉外案件,由我国法院管辖,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4、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年卷二95题)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最高法解释》第48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第3款规定,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尽管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但可以理解为无论外籍被告人是否能够使用中文交流,法院都应当提供翻译,除非他本人拒绝并出具书面声明。既然需要翻译,这就完全可以说明了外籍被告人有权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因此A选项正确。同时,该解释第484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可见外文译本是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因此B选项错误。该解释第485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同时,根据该解释第485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人委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担任辩护人的,如果该辩护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综合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的辩护人有两大类,一类是律师,另一类是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如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则只能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则该辩护人有可能是外国人(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因此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最高法解释》取消了原解释第31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的规定。因此,可见,D选项不再有考查意义,不予评价。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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