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2007年卷二20题)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玩忽职守罪A项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B项行为应当认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第1款)。C项行为应当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D项,刑法对该行为没有规定特别罪名,因此应当适用玩忽职守罪来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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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2012年卷二21题)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玩忽职守罪。同时该条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内容,即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犯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时候。特别法优先,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A项,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执行判决失职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A项错误。B项,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过失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的,符合《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B项错误。C项,客观上警察没有履行自己立即出警的职责,造成严重后果;主观上警察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认识,属于过失。警察成立玩忽职守罪。故C项正确。D项,市政府基建负责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使被骗300万元,国家利益受损。该行为满足《刑法》第406条的规定,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该罪与玩忽职守罪也是法条竞合关系,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不再适用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故D项错误。
3、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20题)
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题中,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的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徇私枉法罪属于特殊类型的滥用职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对王某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很显然,王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人应具有帮助当事人的意思。很显然,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帮助赵某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综上所述,A项正确。
4、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65题)
A、甲(警察)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曾是好友,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甲成立徇私枉法罪
B、乙(法官)为报复被告人赵某对自己的出言不逊,故意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加大赵某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致使赵某多付10万元。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C、丙(鉴定人)在收取犯罪嫌疑人盛某的钱财后,将被害人的伤情由重伤改为轻伤,导致盛某轻判。丙不成立徇私枉法罪
D、丁(法官)为打击被告人程某,将对程某不起诉的理由从“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擅自改为“可以免除刑罚”。丁成立徇私枉法罪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考点: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的行为类型有:第一,侦查、起诉人员:使无罪者受追诉,使有罪者不受追诉;使轻罪者受重罪追诉,使重罪者受轻罪追诉。注意:使有罪者不受追诉的方式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解除强制措施,予以释放。第二,审判人员:将无罪判有罪,将有罪判无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注意:这里的判决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部分,即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枉法裁判也构成徇私枉法罪。A项,甲不构成脱逃罪的帮助犯,因为陈某被监视居住,逃跑不构成脱逃罪,故只能构成徇私枉法罪。B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在刑事诉讼中作枉法裁判,就构成徇私枉法罪。乙构成徇私枉法罪。C项,丙是鉴定人,构成的是伪证罪。
5、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3题)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滥用职权罪,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罪,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职责、马虎大意等。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观:滥用职权罪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罪为过失。A项,秦某是财政局领导,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政管理事务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财政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其他人员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不属于财政局领导的权力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A项错误。B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武某未能发现足疗店内开诊所,并不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足疗店并不属于卫计局管理,卫计局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并不能知晓足疗店内的非法诊所。武某对该案件并没有监督过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B项错误。C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柳某徇私情超越职权为他人违法补办证件,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的经济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C项正确。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擅自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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