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检察院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78题)
A、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B、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C、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
D、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第4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据此,A选项正确。该规定第17条第7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据此,B选项正确。该规定第18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据此,C选项正确。该规定第14条规定: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14、16、18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据此,D选项正确。本题选ABCD。需要提醒学员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对上述部分内容也作出了规定。如第28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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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童某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在考验期间,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2013年卷二72题)
A、根据新的证据确认童某更改过年龄,在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八周岁的
B、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C、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A选项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但是童某更改过年龄,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所以对童某根本就不适用刑诉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以对童某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A项正确,当选。B选项,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所以B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B项正确,当选。C、D选项属于上述第2项规定的情形,所以C、D项应当撤销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所以C、D项正确,当选。本题选ABCD。
3、未成年人小天因涉嫌盗窃被检察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可以附带的条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75题)
A、完成一个疗程四次的心理辅导
B、每周参加一次公益劳动
C、每个月向检察官报告日常花销和交友情况
D、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4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监督考察其是否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四)按照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高检规则》(2019版)第4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犯的禁止性规定。”据此,ABC均正确。小天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县,但是必须经过考察机关批准,所以D错误。本题选ABC。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71题)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原法没有规定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意见,题干中的立法解释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由于禁止向法院提起自诉,所以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所谓公诉独占主义,是指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但这里仅仅规定的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途径,而不是对起诉权的规定,因此D选项说这一解释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是错误的。本题选ABC。
5、《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二73题)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公开审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由此可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是绝对不能公开的,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目的是为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进行教育,有关人员到场须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所以也并不违背不公开审理制度。故C、D正确。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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