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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刑诉法历年真题(10.7)

来源:233网校 2021-09-27 10:09:38

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41题)

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

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

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何某打砸多辆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上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据此,ACD项错误,B项正确。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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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行为,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县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甲父对决定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41题)

A、复议期间可暂缓执行强制医疗决定,但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B、应由公安机关将甲送交强制医疗

C、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D、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应向市中级法院提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依据《刑诉解释》第642条: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2日起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故A项不正确。B项,依据《刑诉解释》第641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故B正确。C项,《刑诉解释》第645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此题中C选项说强制医疗6个月后,甲父才能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不符合法条原意,故C项不选。D项,依据《刑诉解释》第631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D不正确。综上,此题答案为B。

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特别程序。关于其特别之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42题)

A、不同于普通案件奉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可未经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或申请而启动这一程序

B、不同于普通案件审理时被告人必须到庭,可在被申请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审理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C、不同于普通案件中的抗诉或上诉,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启动二审程序

D、开庭审理时无需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程序。《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依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检察院申请启动;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而决定启动。所以虽然法院可依职权启动,但必须以检察院起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为前提。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故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并非“启动二审程序”,故C错误。《刑诉法解释》第636条规定:“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因此,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故D错误。本题选B。

4、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2题)

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

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

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635条第2款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见,A项正确。B项,《刑诉解释》第634条规定: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见,法院“应当”而非“可以”通知。B项错误。C项,《刑诉解释》第636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可见,甲可以自己发表意见,不是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C项错误。D项,《刑诉解释》第637条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可见,根据上述“(3)”,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5、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42题)

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刑诉法解释》第6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故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强制医疗是以决定形式作出,故不可上诉、抗诉,只能复议,故C错误。《刑诉法解释》第642条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故BD选项正确。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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