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财政局副局长孙某在2020年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以下哪项正确?
A、孙某可以领取2020年度奖金
B、对孙某降低一个职级等次
C、对孙某的不称职等次不属于人事行为
D、由财政局局长或者经授权的财政局委员会进行评级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认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降低一个职级层次任职。A、B项正确。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一项人事管理制度,所以C项错误。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财政局副局长为领导成员,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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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药品犯罪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具体危险犯
B、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C、药品使用单位或者单位的人员销售、提供假药给他人的,成立销售、提供假药罪
D、擅自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的,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但可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A选项错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抽象危险犯。意味着行为本身就蕴含着危险状态,一经实施便成立犯罪,故属于抽象危险犯(行为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亦称实害犯,是指行为必须法益侵害的实际结果才能认定为犯罪。B选项错误。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一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C选项正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认定构成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构成提供假药罪。其中的提供既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在销售合格药品的同时赠送假药的,也属于提供。故,药品使用单位或者单位的人员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提供假药罪。综上,药品使用单位或者单位的人员销售、提供假药给他人的,成立销售、提供假药罪。D选项正确。假药应限定为内容(效用)上的假药,程序上未经批准,擅自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的,不属于刑法上的“假药”。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如果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故,D正确,擅自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的,不能成立销售假药罪,但可能成立妨害药品管理罪。
3、县环保机关责令某企业停业整顿,罚款2000元。检察机关向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环保监督职责,之后又提起公益诉讼。说法正确的有()
A、公益诉讼起诉期为6个月
B、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发出检察建议为前提
C、只有在没有公益诉讼组织提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提起诉讼
D、该公益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履行期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法律未规定履行期的,则推定履行期为2个月。检察院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正确,C错误。D项正确。
4、2021年2月28日晚上11点甲从3楼扔了4袋垃圾,正好砸在自家车上,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无罪
B、3楼不构成高空,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C、甲的垃圾砸在自家车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D、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从旧兼从轻,甲构成高空抛物罪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A项正确,D项错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适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甲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故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故根据刑法的溯及力原则,甲不构成犯罪。B项错误,“高空”指高于基准面,能够利用自由落体运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空间,从3楼的高度抛掷物品属于高空抛物。C项正确,高空抛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甲实施扔垃圾的行为发生在晚上11点,也仅是造成自家车辆被砸的后果,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故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甲的行为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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