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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备考练习二

来源:233网校 2022-01-22 00:00:00

2022年法考《试卷一》真题备考练习二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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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①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A选项说法错误。②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对第三者成立紧急避险。B选项说法错误。③针对合法的正当行为,我们只能忍受和接受,不能将利益受损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人。C选项说法错误。④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损害其他的合法利益的方式来进行避险和转嫁危险,这里其他的合法利益既包含个人的合法利益,还包括合法的公共利益。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①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A选项说法错误。②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B.C选项说法错误。③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三人属于同时正犯,才有可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①责令退赔的只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违法财产、不法原因给付给对方的财物都是不能返还。赌博罪中的赌资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A选项说法错误。②单位的公款本身和所获利益都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行为人挪用公款所获利益是应该予以退赔。退赔的数额以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为准,而不是以其拿到违法所得财物之后进一步进行投资、消耗而转化后的财物为准的。B选项说法正确。③丙向李某行贿100万,这100万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他人的财物,属于不法财产,丙没有权利再将该部分财产要回来,而是要直接进行没收,上缴国库。如果先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后责令丙退赔100万元,相当于进行了两次法律评价,这是不合理的。C选项说法错误。④在共同犯罪当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要共犯人发挥了作用力,就应该把这个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的共犯人。所以两人都要对30万元负责任,但是追缴的数额只能是30万元。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和职业便利相关联,一定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A选项说法错误。②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B选项说法正确。③职业禁止的时间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刑期,期限为3年到5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是针对主刑而言,而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因此,职业禁止的执行应该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开始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④《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职业禁止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三款还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存在终身禁止的情况。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

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

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的情况。即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仍然适用该规定计算追诉期限,为5年。A项错误。B项,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例如,甲、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甲是主犯,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15年。乙为从犯,如应当减轻处罚,则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者管制”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5年。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的追诉期限。B项正确。C项,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刑法的溯及力的判断原则。追诉时效涉及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在追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计算追诉时效时,当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项错误。D项,《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又犯罪”的判断标准当然是我国《刑法》。如果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据外国刑法属于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不是犯罪,则不属于“又犯罪”情况,前罪的追诉时效不中断。D项中,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22年后此案才被发现,中间有没有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追诉期限已过,原则上不能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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