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观题真题刷题练习(三)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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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对乙谎称是“捡了一张信用卡”,乙用该信用卡买了3.8万元的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是乙的帮助犯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甲实施了盗窃信用卡,并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乙以为是捡来的信用卡,使用该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甲教唆乙使用信用卡,,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指使)和帮助犯(提供卡)。A.正确、D错误。甲参与了犯罪的全程(盗窃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乙参与了犯罪的部分(冒用他人信用卡),二者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即甲、乙二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非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正确。就乙冒用信用卡这一行为而言,甲为乙提供了信用卡,属于帮助犯。C.正确。甲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乙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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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公交车上抢夺孟某的钱包,夺下钱包后就跑下公交车。正好路过该处的警察乙看到甲在逃跑,便追赶甲。之后甲、乙两人扭打在一起,甲逃往马路对面,民警乙在追赶过程中被车辆撞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不需要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C、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甲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不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第一,甲在抢夺后,为了抗拒抓捕而对前来追赶的警察使用暴力,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应转化为抢劫罪。第二,甲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加重犯。司法解释规定,要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与后行为(暴力、胁迫手段)均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本案中的暴力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第三,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乙的死亡结果不应由甲负责。谁支配风险,谁对危害结果负责。本案中,追赶者乙的风险更多地是取决于乙本人,乙本人是风险的直接掌控者。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贿赂为乙的企业提供便利,而后担心自己被监察部门调查并找到监察部门的丙,希望其能够在调查中提供便利。丙提出需要50万,后经甲、乙、丙三人共同商讨,给予丙50万,由乙支付该50万元。但是实际上丙并不能干预调查活动,于是找到了相关人员丁,但是丁拒绝了丙的要求。对于给予丙50万元的这一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行贿罪共同犯罪
B、甲、丙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
C、丙未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甲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D、甲不构成受贿罪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第一,乙支付50万元给丙,乙构成行贿罪;丙收受这50万元,丙构成受贿罪。第二,甲、乙共谋给丙行贿,并且商讨给予丙50万元,甲、乙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换言之,就丙收受50万元贿赂而言,甲、乙是行贿者,甲、乙二人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第三,乙之所以给予丙50万元,是应甲的要求。从这一意义上看,50万元是甲职权行为的对价,甲的行为亦构成受贿罪。至于最终将这50万元交由谁,完全是甲的意志,乙只是听从于甲。故甲构成受贿罪,甲与丙共同收受财物,应成立受贿罪的共犯。换言之,如果甲将自己家中的50万元送给丙,甲构成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乙单纯地陪甲去行贿丙,甲、乙都构成行贿罪的共犯。但本案中,甲还叫乙准备50万元,甲、乙对丙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甲之所以可以自己不掏钱而行贿,是因为甲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让乙掏钱,故就甲、乙之间而言,乙对甲构成行贿罪,甲构成受贿罪,但甲是与丙共同收受了乙的财物,甲、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C.错误。丙收受了他人财物,虽然没有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成立受贿罪,最低限度只要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故丙构成受贿罪。D.错误。对于该50万元,乙之所以会提供,是应甲的要求,是甲职权行为的对价,故甲构成受贿罪。至于甲是自己直接收受该50万元,还是让他人(丙)收受该50万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甲捡到乙的手机,猜出了支付宝密码,用支付宝蚂蚁花呗(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上向商家购买了价值3万元的商品。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导致乙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款后,又使用该款项,构成盗窃罪
B、因商家没有被骗,故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
C、因没有欺骗乙,故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D、虽然蚂蚁花呗具有借贷功能,但其不属于信用卡,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开通后,将获得500-50000元不等的消费额度。用户在消费时,可以预支蚂蚁花呗的额度,享受“先消费,后付款”的购物体验。A.存在争议。观点一,构成盗窃罪:甲采用秘密手段,导致乙的财产损失,乙对此并不知情,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可以认为是盗窃了乙的债权。观点二,不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有权处分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盗窃罪中行为人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物的占有。诈骗罪中行为人是通过欺骗有权处分人,使之作出错误处分而取得财物。本案中,甲是通过商家的错误处分而取得财物,因此,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B.正确。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要有财产损失。本案中,商家并没有财产损失,换言之,按照支付规则,只要甲输出了正确的户名、密码,就可以在商家消费。故甲对商家不构成诈骗罪。C.项存在争议。观点一,构成诈骗:在一般的(两角)诈骗中,受骗人、处分人与被害人是同一人;但在特殊的(三角)诈骗中,受骗人和处分人是同一人,但是与被害人是不同的人。本案即为三角诈骗,虽然甲没有欺骗乙,但是甲欺骗商家,商家(处分人)陷入认识错误,商家(处分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甲取得财物,乙(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因此,甲对乙成立诈骗罪。观点二,不构成诈骗: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本案中,乙没有基于被骗而处分财产,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D.正确。即便认为蚂蚁花呗类似于信用卡,甲的行为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蚂蚁花呗不是信用卡本身,其使用也不符合信用卡的管理规则。而信用卡诈骗罪除了具有侵犯财产权利的属性之外,亦具有侵犯信用卡管理的特征,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实质上侵害信用卡管理秩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次,蚂蚁花呗具有独立的地位,具有独立于信用卡本身的支付渠道、支付密码,从这一意义上看,使用蚂蚁花呗,事实上不是使用信用卡,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甲欲杀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基于正当防卫而对甲实施伤害行为。路过的丙误以为乙对甲实施非法的暴力侵害,出于对甲之前的仇恨,帮助乙殴打甲,乙以为丙是见义勇为。乙、丙二人将甲打成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乙、丙的动机不一致,所以不论采取哪种学说,乙、丙都不能成为共犯
B、乙出于防卫的故意,虽然将甲打成重伤,亦成立正当防卫
C、不管根据哪种学说,都不能以丙的行为来定义乙的行为
D、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意图,丙的行为亦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项存在争议。观点一,A错误:虽然乙、丙二人共同造成了甲的重伤结果,但乙的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不满足客观不法阶层的认定,故无论根据上述哪种学说,乙都不能与丙成立共同犯罪。这里不成立共犯的原因是由于乙的行为不满足客观不法阶层的认定,而不是由于动机不一致,如果乙虽然出于防卫动机,但是防卫过当导致甲重伤的,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或者行为共同说,二人仍然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观点二:A正确。乙和丙动机不一致,乙具有防卫意图。丙出于对甲之前的仇恨帮助乙殴打甲,主观上缺乏防卫意图,但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属于偶然防卫。防卫意图不要说认为丙是正当防卫,此时乙丙均是正当防卫,不会认为乙和丙是共同犯罪。防卫意图必要说认为丙是故意伤害罪,乙是正当防卫,不会认为乙和丙是共同犯罪。B.正确。根据刑法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之所以不属于防卫过当,是因为面临的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伤亡也是必要的、相当的。本题中,甲在杀害乙,乙主观上有防卫意识,没有犯罪的故意,并且,结果并没有过当。因此,成立正当防卫。C.正确。丙的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甲的不法侵害,但丙主观上并没有防卫的想法,而是基于报复的想法,这属于偶然防卫。对于偶然防卫,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防卫意图,都成立正当防卫;另一种观点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有防卫意图,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无论根据何种学说,肯定或否定丙成立正当防卫,对丙的行为的认定都不影响对乙的行为的认定。乙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成立正当防卫。D.正确。本项中丙的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理论上对于处理结果存在两种观点:(1)如果认为正当防卫需要主观上的防卫意图,那么丙的行为便不成了正当防卫,丙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2)如果认为正当防卫不需要主观上的防卫意图,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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