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考客观题试卷一真题刷题练习(五)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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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名民警目睹超市收银员遭一男子连捅十多刀,在旁未及时制止,其行为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B、张某发现自己烧炭的窑洞中有被烧死的少年的尸体,随意丢弃在路边,这属于不作为的侮辱尸体罪
C、李某在深山中发现弃婴,遂将其放置在民政局门口后离开,但后来无人救助,婴儿死去,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
D、王某发现考生作弊,让其退出考场,考生以自杀相威胁,王某仍执意让其退出考场,后考生果真跳楼自杀,王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刑法理论上认为,如果刑法直接将某些不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叫作真正不作为犯或者纯正不作为犯。还有一种不作为犯罪,这种犯罪法律规定通常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成立犯罪,叫作不纯正不作为犯。案例中的民警负有制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不及时制止,不履行义务,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故A项正确。遗弃尸体的行为是侮辱尸体罪的表现之一,是作为犯罪,故B项错误。李某对于在深山中的弃婴并没有救助的义务,既没有自愿接受的行为(如将婴儿抱回家),也无先前危险行为,自始至终没有产生救助义务,其出于人道将其放置在民政局门口的行为并没有使弃婴的生命法益的危险加大,相反减小了危险,不构成不作为犯,故C项错误。王某在发现考生作弊后让其退岀考场是正当的行为,并不会因此而负有保护考生生命的义务,考生是能理解自杀含义的人,其自杀应由自己负责。正当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成立犯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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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协议类型不属于行政协议之诉的受案范围?
A、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B、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C、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D、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行政协议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岀让协议;(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5)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6)其他行政协议。”第3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2)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D项内容不属于行政协议之诉的受案范围,故选D。
具有驾驶证的陈某,通过伪造身份证件的方法到企业应聘担任司机,成为司机后他就将单位的车开走,据为己有。前后作案4次,开走了4家单位的4辆车。关于陈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B、陈某开走汽车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陈某开走汽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D、陈某开走汽车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这个案件从客观上来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虚假应聘,在这个阶段中陈某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第二个阶段是通过虚假应聘担任司机后,利用担任司机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车辆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此本罪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职务侵占的着手,应当是他担任司机后,利用驾驶车辆的职务便利将单位车辆据为己有,虚假应聘只是职务侵占罪的预备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甲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死缓判决系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做出,则无需另行核准
B、在核准时认为原判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C、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应当查清以后改判
D、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可以将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如死缓判决系高级人民法院自己做出,则无需另行核准,故A项正确。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审理后依法改判;(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B、C、D项错误。
某贩卖毒品案件审理时,法院进行了以下活动:①宣布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情况;②宣读起诉书;③控方证人出庭作证;④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毒品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⑤讯问被告人;⑥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对上述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正确的是?
A、①②⑤③④⑥
B、②①⑤③⑥④
C、②①⑤③④⑥
D、①②⑤④③⑥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解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由此可见,②应在①的前面。《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因此,⑤应在②①之后。在法庭调查阶段,先人证后物证,所以③应在④的前面。在法庭调查阶段,先由控方出示证据,再由辩方岀示证据,所以 ③④应在⑥的前面。因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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