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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④

来源:233网校 2022-04-18 08:33:39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汇总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回忆版),供考生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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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某区政府与甲签订《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协议履行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后甲以其签署协议受到胁迫为由,诉请法院判决解除该补偿协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因存在仲裁条款裁定不予受理

B、甲承担解除协议的举证责任

C、法院因协议存在仲裁条款而确认协议无效

D、本案不适用调解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行政协议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当事人签订的属于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即要受理由此引起的争议,并不能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仲裁条款即裁定不予受理。A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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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规定》第10条规定:“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题中,原告请求解除涉案协议,应当对解除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B选项正确。《行政协议规定》第26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虽然行政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只是确认该条款无效,但并不因此导致该行政协议无效,C选项错误。《行政协议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D选项错误。

17、流浪汉王某被甲市民政局救助站收容,期间将救助站工作人员李某打成重伤。甲市乙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甲市中院在二审中发现王某行为有异,经鉴定为精神病。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有权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B、甲市中院可改判王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王某强制医疗

C、甲市中院应先裁定终止诉讼,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D、甲市中院决定对王某强制医疗时应一并决定强制医疗的期限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3款的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A项错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4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可以直接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同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638、639条的规定,对于一审的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可以改判王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同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B项正确。二审法院无须裁定终止诉讼。C项错误。强制医疗的期限应根据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治疗情况来决定,而不是由法院直接决定。D项错误。

18、赵某和陈某共同在网上侮辱周某,对周某名誉造成较大损害。周某向法院提起自诉,但只起诉了赵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周某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缺席判决

B、如周某提出自己无法收集在网上被侮辱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

C、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赵某还对周某实施了诈骗,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D、法院可将陈某列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31条的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A选项错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25条第2款的规定,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B选项正确。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24条的规定,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C选项错误。根据《刑诉法解释》第32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题干可知,周某只起诉赵某,放弃了对陈某的告诉,法院应当受理,不应主动将陈某列为共同被告。D选项错误。

19、《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上述法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空抛物罪仅从高空抛下,才可定罪

B、行为人站在地面向上抛物品时,物品从高空掉落也构成高空抛物罪

C、在建筑物抛掷物品不需要满足高空的要求

D、抛掷的物品不需要满足足以致人重伤的重量和大小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错误。“高空”应扩大解释为包括“高处”。不过,“高处”显然不同于高空。高空是指相对于地面具有一定高度的空间,而高处则可指地面以下,只要存在坠落度基准便可以。例如,地下一层相对于地下二层,就属于高处,但不属于高空。不过,鉴于我国城镇高层建筑众多且地下分层(用作购物广场等)普遍,对高空作扩大解释而理解成高处,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B项错误。行为人站在地面向上抛掷物品,不满足法条所规定的“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因此不构成高空抛物罪。不可否认,该行为的危害性较大,从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条件看,不是“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不能认定为犯罪。C项错误。仅仅满足“从建筑物抛掷”还不能认定为是高空抛物罪,必须要有“落差”,因此,一般至少应该从二楼以上抛掷才可以。D项正确。高空抛物罪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不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行为人所抛掷的物品没有限制,不管是危险物品还是普通物品,也不论物品的体积大小与重量轻重,均属于本罪的“物品”。

20、周某因诈骗罪被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后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查明,周某名下只有位于南区的一处房子,已被公安机关查封,该房此前已被银行抵押。关于该房屋的处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出具解封手续后,法院才可以处置房屋

B、若银行主张优先受偿,应将其排在补偿完受害人被骗金钱后

C、应由市法院来处置房屋

D、南区法院可受委托帮忙处置房屋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错误,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B项错误。执行顺序: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从题干可知,北区法院系一审法院,负责房屋的处置。由于该房屋位于南区,因此北区法院可委托南区法院处置。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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