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起来完成今日的法考回忆版真题答案刷题吧!
66、甲的邻居乙家中着火,甲便冲入乙家救火。因火势太大,甲无法将位于乙家中的婴儿丙(1岁)带出,甲便将丙从二楼窗户上扔下了。后甲自己从大火中逃出,赶紧将被摔伤的丙送往医院,最终造成丙轻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将其从犯罪中排除出去,不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C、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丙的风险,不构成犯罪
D、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危害行为的性质,为重要考点。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事由,即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并没有创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相反,甲降低了丙的风险,否则丙将被烧死,从这一意义上看,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从犯罪中排除出去,故甲不属于紧急避险。
67、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实行犯既遂,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即使只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但因其他正犯的在场行为本身就与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故没有造成既遂结果的其他参与者也成立既遂;在查不清哪一个参与人导致既遂结果的的情况下,因所有在场的正犯都与既遂结果间至少存在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故所有的正犯都需要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即所谓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据此,CD项正确,AB为迷惑选项,错误。
68、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立功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故A、D正确,B错误。需要说明的是,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愿性,而本案中,甲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及想法,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立功;强调亲为性,甲父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甲立功,故C错误。
69、关于不作为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同入户抢劫丙,进入被害人丙家,甲将丙捆绑后,二人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之
后,乙临时起意杀了丙,甲站在一旁观看没有制止。乙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对此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B、母亲甲生一女,怕婆家嘲笑,甲让自己的亲妹妹乙把孩子遗弃至菜市场。妹妹在法律上不是扶养人,仍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
C、失主甲空手追赶小偷乙,乙逃至河边,为摆脱甲的追赶而跳河,欲游到对岸。乙游至河心时因体力不支,向甲呼救。甲心想:“淹死也算活该。”甲未对乙施救,乙溺亡。甲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D、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三天后孩子死亡,经查明,死亡原因是脑部受到重创导致的,但查明受伤太严重,就算当被摔当时送往医院也救不活。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共同犯罪的相关内容,为重要考点。A选项中,甲乙共同抢劫既遂后,乙利用抢劫造成的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杀死丙,因甲乙前面的抢劫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反抗的状态,因此,甲有阻止乙杀死丙的义务,甲能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A项正确,当选。《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主体是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不限于家庭成员。B选项中,甲的妹妹没有扶养义务,但其帮助甲实施遗弃行为,可以成立遗弃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当选。C选项中,先前行为不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即合法行为也可以构成现行行为。追赶小偷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当行为人发现自己的追赶行为给小偷制造了生命危险,则有作为义务,能够救助而故意不救助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项正确。成立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D选项中,父亲甲过失将自己的孩子摔在地上,看孩子没有哭闹,就没有送往医院,父亲对孩子的死亡结果不是出于故意,且死亡结果不具有回避的可能性,不救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70、甲用乙的淘宝账号从网上买了一个手机,用甲自己的银行卡付了款,留的是自己的号码。手机卖家核实信息时,按照淘宝账号信息打电话给了乙,乙骗商家说手机是他买的,并告知商家更改收货地址,商家把手机发货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承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乙欺骗商家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如果否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只是被乙利用的工具,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如果持B选项的观点,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盗窃的对象是甲对商家的债权(发货权)
D、该案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三角诈骗”,即便认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商家受骗了,但商家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人仍然是甲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三角诈骗的认定问题,为重要考点。甲用乙的淘宝账号购买商品,商家按预留手机号核对信息,被骗处分财产给乙,商家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般不承担责任,最终损失应该由甲来承担。如果承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基于错误认识将货物处分给乙,使被害人甲遭受财产损失,乙欺骗商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财物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三角诈骗”。A、D两项正确,当选。如果否认商家对该货物有处分权,商家对财物没有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商家由于不知情被骗,只是被乙利用的工具,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盗窃的是债权(即甲对商家的债权)。B、C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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