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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12)

来源:233网校 2022-12-30 00:00:01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起来完成今日的法考回忆版真题答案刷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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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民警以刘某车辆涉嫌套牌为由将该车扣留。后刘某提供了发动机缸体、更换发动机缸体造成不显示发动机号码、车架用钢板铆钉加固致使车架号码被遮盖等证明材料,但交管局依然既不返还,又不积极调查核实,反复要求刘某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管局又有乱作为,又有不作为

B、车主有权对交警扣押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强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实施

D、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1)本题根据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的“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改编而来,同时,该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充分体现了趋向“实践化”的命题方式的转变,未来会有更多的改编自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题目出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公正把握执法尺度,兼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扣留违法车辆。存在裁量余地时,对违法车辆的扣留应以实现行政目的为限,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长期扣留车辆,过度推诿卸责,严重突破实现行政目的的限度,且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显已违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助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如期建成。”在刘某提供了充分证据之后,交管局依然既不返还,又不积极调查核实,反复要求刘某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违反了比例原则的要求,给当事人增加了过重的义务负担,所以,C、D选项正确。A选项交管局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自然构成了不作为,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反复要求刘某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构成滥用职权,所以,A选项正确。(2)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会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体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自然有权对交警扣押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BCD。

57、刘某在沿街边修建违章建筑物,区规划局向刘某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30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第2日,区规划局将其违章建筑物强制拆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就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B、区规划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C、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性质为行政指导

D、刘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1)如上题所述,《拆除所建房屋通知》的行为性质为行政处罚,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第一,《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不属于过程性行为,所谓过程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例如,申请许可因当事人申请材料不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的材料补正告知书为过程性行为,告知补正材料并不是拒绝当事人许可申请,在当事人补正完毕材料后依然可获得许可,所以,材料补正告知书为不可诉的过程性行为;又如,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告知听证权利,也并不一定听证后就会作出处罚,所以,听证告知为过程性行为。而本题《拆除所建房屋通知》的内容为要求公司在30日内拆除房屋,就如同要求当事人交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交50万元税款的征收决定一样,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不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为“柔性”行为,而本题显然不是“柔性”的行政指导。(2)规划局强制拆除是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一,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是规划主管部门,而有权决定强制拆除执行的是县级以上政府。因此,区规划局强制拆除行为主体违法。第二,在拆除时,区规划局也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催告当事人、并听取刘某陈述申辩,属于程序违法。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区规划局既未公告,也没有在刘某起诉期和复议期期满后就实施了强拆行为,属于时限违法。综上,B选项正确。(3)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经营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刘某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58、戴某连续55次申请了镇政府的防汛信息公开,2019年又向镇政府申请了信息公开,政府可以采取的正确处理方式有?

A、可以收取相应信息处理费用

B、可以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不予提供

C、可以以其此前多次重复申请为由不予处理

D、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1)为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所以,针对连续55次申请公开防汛信息的戴某可以收取相应信息处理费用。所以,A选项正确。(2)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取消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当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要求,申请人也无需说明申请信息之用途,所以,B选项错误。(3)2019《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可见,对于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是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的,所以,C、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59、陈某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公民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将李某打成轻微伤。区公安局对陈某作出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向区政府复议,区政府认为陈某打伤李某属于职务行为,遂撤销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B、被告可就打人一事提起反诉

C、本案被告是区政府

D、李某可以成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1)行政诉讼只能是“民告官”,不会出现“官告民”,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两造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项错误。(2)区政府认为原机关区公安局法律定性错误,将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属于复议改变行为,此时,被告为复议机关区政府,所以,C项正确。(3)本题属于复议改变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的审理对象为“区政府撤销区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而区政府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为陈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按照普通打架纠纷去处罚公职人员,而应由行政机关内部处分陈某,此时,对陈某打人行为究竟属于公职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定性,会直接影响对撤销决定是否合法的判断,所以,陈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自然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所以,A选项正确。(4)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陈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属于侵权关系的受害人,与行政处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处罚被复议机关撤销后,李某自然有资格成为第三人。故D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60、甲省乙市政府发布通知,对直接介绍外地企业到本市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经张某引荐,某外地企业到该市投资,但市政府拒绝支付5万元的奖励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政府的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B、张某应当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法院可以传唤其出庭

D、如果张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行政机关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的行为是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的表现,根据诚实守信原则中的信赖保护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此,这种做法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所以,A选项正确。(2)乙市政府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省级政府,所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为省政府,B选项正确。(3)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法院的正确做法是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而不需要传唤负责人出庭。可见,C选项错误。如果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也不出庭,工作人员也不出庭,那么就说明被告行政机关不出庭,此时的正确处理方法才是传唤被告出庭,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依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4)本题既不满足法定简易程序条件,也不满足约定简易程序条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定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且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是二千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约定简易程序的条件是:是第一审行政案件且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见,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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