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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贾某和丈夫王某非法代孕生下小雨。不久,王某因病去世,小雨的祖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成为孩子的监护人,理由是王某为孩子生父,而贾某和孩子无血缘关系。法庭审理认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在司法中体现该原则。在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时,应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等方面最大化地保护子女利益,因此将监护权判归贾某。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惯例,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B、《儿童权利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准
C、“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在司法中体现该原则是确定法律推理的小前提
D、非法代孕子女监护权归属的法律问题,体现了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而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儿童权利公约》它属于国际条约,而非国际惯例,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故B项错误。该案法官在寻找法律规范时,既考虑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又兼顾“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在司法中体现该原则”是在确定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故C项错误。代孕在我国是明确禁止的。案例中的争议是非法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这就从立法和司法上对传统的民事法律领域提出新的问题,体现了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从实质上表现出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因此D项正确。
42、与西方议会制度相比,下列选项属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的是?
A、两院制
B、代表的专职制
C、人民代表大会的全权性
D、代表任期的限任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2)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C项正确;(3)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A项错误;(4)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B项错误;(5)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但没有连任限制,D项错误。
43、关于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
B、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C、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D、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A项错误,D项正确。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故B项正确。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故C项正确。
44、1997年5月,旺旺公司凭借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在某省工商局办理了增资的变更登记,此后连续四年通过了工商局的年检。2001年7月,工商局以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为由对旺旺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责令提交真实验资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02年4月,工商局又作出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到变更前状态的决定。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工商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B、2002年4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C、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对前两次处罚决定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D、对于旺旺公司拒绝纠正自己违法行为的情形,工商局可以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为由作出处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针对的违法行为是“旺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该行为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追究时效应从1997年5月起算,所以超过了两年的处罚追究时效,故A项正确。2002年4月工商局的撤销决定,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既然撤销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自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B项错误。2001年7月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超过追究时效的,所以2004年6月工商局的处罚更是超过追究时效的,此外,“2002年4月工商局的撤销决定”不是行政处罚,故C项错误。旺旺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该行为是一旦作出即完成,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可能性,故D项错误。
45、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下列选项属于普通法院实行的是?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四级二审制
D、三级二审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关于近代法院案件的审级,在清末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中第一次做出明确的规定,当时为四级三审制,其后北洋政府在《暂行法院编制法》中沿用了四级三审制的审判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改为三级三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