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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7)

来源:233网校 2023-02-24 10:02:24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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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30、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为了实施走私而成立了单位,后该公司实施了走私犯罪,公司的走私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

B、某国有公司高管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单位的50万元在5个高管中平均分配,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C、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了,既要追究甲公司原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亦应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

D、甲实施拐卖儿童行为,借用其所在的单位的车及司机帮忙运送被拐卖儿童,该单位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亦构成单位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解析: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成立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论处。A项正确。 单位犯罪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单位大多数成员的利益),私分国有资产罪应当是将国有资产按一定比例私分给全部或大多数职工,B项中的国有公司将该单位的50万元在5个高管中平均分配,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贪污罪。B项正确。 涉嫌犯罪的单位已经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应追究原单位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一般为双罚 制,需要追究原单位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C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故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D项错误。

31、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

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

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参考答案:B
解析: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甲实施诈骗行为,保管员乙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A项正确,B项错误。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护占有事实两种观点。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若但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C、D两项正确。

32、甲卖迷药,明知乙将使用迷药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教乙迷药的使用方法等知识,乙用迷药迷倒丙后拿走了财物,后乙多次使用该迷药实施犯罪行为,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该行为会导致乙实施不特定的犯罪

B、甲的行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出售迷药的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C、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D、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亦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即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或造成的后果无法估计且难以控制,行为造成的侵害对象或危险及实害结果可能随时增加或扩大。本案中,乙使用迷药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甲出售迷药的行为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项错误,B项正确。 乙使用迷药迷倒丙后取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成立抢劫罪,C项正确。 甲帮助乙实施该行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帮助犯),甲向乙传授如何“迷倒”他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方法,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属于想象竞合。D项正确。

33、犯罪盗窃、诈骗、抢夺罪,事后使用暴力的,转化成抢劫罪(刑法第269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应以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着手为准

B、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C、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必须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行为人实施诸如盗窃类型的犯罪,如盗伐林木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D、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不成立抢劫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解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转化型抢劫罪的着手,应以行为人出于窝藏赃物等特定目的对抓捕者等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为着手。A项错误。 根据司法解释,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前面实施的盗窃等犯罪必须完全达到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转化型抢劫罪中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刑法第264条、第266条、第267 条规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因价值微薄,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并不能被评价为诈骗罪,故行为人不成立事后抢劫。C项错误。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系拟制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盗窃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不成立抢劫罪。D项正确。

34、张某发现甲企业在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于是向A县质量监督局举报。A县质量监督局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甲企业已经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将案件移送给A县公安局立案侦 查。A县公安局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关于张某与A县质量监督局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张某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C、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D、A县质量监督局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解析:《公安部规定》第179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据此,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复议后复核。本案中,张某并不是控告人,而是举报人,因此不享有控告人的复议复核权。A、B选项错误。《公安部规定》第181条规定:"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此可见,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申请复核。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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