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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1.某化工厂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犯罪,由某县检察院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依法审理。鉴于某化工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当地民众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决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化工厂承担附带民事责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第一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B、经过审理,法院作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后应当判令被告人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
C、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检察院可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提起上诉
D、法院可以判令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解析:根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本案刑事部分由某县法院审理,因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也应当由某县法院审理,A项错误。对于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赔偿的,赔偿款一般打入地方政府设立的环境公益金账户,用于整治、修复当地的环境污染。B项错误。检察院系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地位,对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有权上诉,C项正确。
法院经过审理可以判令某化工厂承担相应的附带民事责任,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本案中,该化工厂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判令其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D项正确。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井盖等杂物撞飞致行人重伤,其醉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
D、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C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而导致车辆失控,并非为了防止水泥地上的井盖被撞飞而砸中行人。即便没有醉酒驾驶行为,正常驾驶行为也可能会撞飞水泥地上的井盖而砸中行人。因此,行人的重伤结果不能归责于贾某的醉酒行为。A项错误。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存在。B项正确。甲和乙作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疏于管理,存在失职行为,该失职行为导致丙逃跑。甲、乙的失职行为与丙的脱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项正确。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需要依据三个标准来判断,即先前行为制造危险的大小;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三个标准需要综合判断,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最终结论。D项中,甲的投毒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大(初步认定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属于异常的因素(中断初步认定的因果关系);丙将乙撞死(中断初步认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
3.以下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甲将乙撞伤,并想要逃离现场。乙想让甲将自己送去医院,并对其实施暴力。乙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甲看到一个身材矮小的乙想要非法入侵自己(甲)住宅,甲用菜刀砍伤乙致轻伤。甲的行为仍构成正当防卫
C、郭某与刘某在船上发生争执,刘某追打郭某过程中失足落水,不谙水性,向郭某求救。郭某害怕身材健壮的刘某上来继续打他,不予理睬,后刘某被经过的其他船只救起。郭某对刘某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成立正当防卫
D、醉驾的甲撞伤行人后欲跑路,被正义感爆棚的路人乙拦截殴打,将其打成轻伤。路人的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答案:A,B,D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A项中,甲负有救助乙的义务。甲的不救助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乙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甲实施暴力,逼其将自己送至医院,其行为属于采取对不法侵害人甲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乙的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A 项正确。
同理,D项中,甲的不救助行为也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路人乙为了保护受伤行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拦截殴打甲,将甲打成轻伤,其行为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D项正确。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这里的重大损害指的是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B项中,乙非法侵入甲的住宅,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甲身材高大,而乙身材矮小,从防卫手段来看,甲使用菜刀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从结果来看,甲使用菜刀仅将乙砍成轻伤,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B项正确。
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一个行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中已经被初步认定为不法,否则没有必要讨论其是否成立正当防卫。C项中,郭某与刘某在船上发生争执,刘某追打郭某过程中失足落水。郭某对刘某的生命和健康法益并没有创设或增加法律不允许的危险,其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C项错误。
4.关于正当防卫的说法,下列正确的有?
A、父亲撞见歹徒持刀抢劫女儿,与歹徒发生激斗,最终将歹徒反杀,父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B、身材高大的郑某深夜在家中听到厨房有动静走去一看,发现一身材瘦小的小偷吴某正试图从窗口爬进他家盗窃,下半身还卡在窗外,于是拿起菜刀把吴某砍到重伤。郑某成立正当防卫
C、某男与妻子在河边散步,并坐在河边玩手机游戏,后其妻失足跌入水中并大声呼叫,而某男一直沉迷游戏充耳不闻,其妻淹死,某男成立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
D、李某驾驶机动车把周某撞伤,情况危殆,车也坏了不能动。为了尽快将重伤的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拦住了王某的车,要求王某帮忙送医院,王某拒绝。情急之下,李某将王某打致重伤并抢去车辆将周某送去医院,李某成立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A项正确。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主观上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亦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他人的利益。本案中,父亲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女儿的利益,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B项错误。吴某实施的是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侵犯的是财产法益,没有侵害人身法益,而郑某将其打成重伤,在法益衡量上不具有相当性。对于非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结果,属于结果过当。防卫要求具有紧迫性,小偷吴某身体还卡在窗外,没有实施严重的“进攻”行为,郑某的行为就难以说得上是“防卫”,更不宜实施造成重伤的防卫。故郑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C项正确。在本案中丈夫对妻子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不履行该救助义务的,而且不存在阻却故意的事由,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犯)。
D项错误。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本案中,王某并不是不法侵害人,王某对周某亦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李某损害了无辜第三者王某的利益,进而保护周某,属于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李某的行为能否成立紧急避险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李某将王某打成重伤,导致王某面临死亡威胁,李某损害的法益等于保护的法益。而在生命权、健康权上,应当是保护的法益大于损害的法益,而不能是等于,因此李某的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属于避险过当。
5.下列行为构成过失犯罪的有?
A、商家没有履行注意原则,导致过期食品卖给客户,造成客户食用该过期食品后死亡
B、法官知识储备不足,将无罪的人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C、警察接到报警电话,但由于对方口齿不清,警察以为是恶作剧,没有出警,导致有人伤亡
D、甲欲杀害妻子,结果在黑暗中误将心爱的女儿认作妻子,将女儿杀害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解析:A项正确。成立过失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违背了注意义务。商家违背了注意义务,将过期食品卖给顾客,造成客户食用该过期食品后死亡,主观上是过失,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项错误。法官并没有违反审判规则,例如,事实、证据的认定规则等,不能认为其主观上存在过
失,不构成过失犯罪。
C项正确。即便对方口齿不清,警察也应进行必要的问询,而警察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而简单地认为是搞恶作剧,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成立过失犯罪(玩忽职守罪)。
D项错误。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因为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导致女儿死亡,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均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