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计划在9月16日、17日进行,233网校考后收集更新2023年法考回忆版真题及答案,帮助同学们透析真题、直击考点。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马锡五审判方式:
①内容: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
②特点: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③该方式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被边区宣传为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延安整风运动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群众智慧是其产生的源泉。该方式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诉、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实处。
3、行政诉讼的管辖
(1)中院:
①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基层法院管辖。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
④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国际贸易、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2)地域管辖
①经过复议的案件,不管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意:复议改变案件,也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对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仅限于原告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提起的诉讼
③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先找被告、再定级别、后定地域。
A找被告:看是否经过复议→复议维持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B定级别:级别高(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专业强、重大复杂(涉外)→中院;其他→基层
C定地域:不动产案件(优先)→不动产所在地;经过复议(维持或变更)→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被告所在地
(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法律规定的除外(未超过60日按60日算)
5、行政许可的申请:
①可自己申请,也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申请的除外
②书面方式(含E-mail、传真、数据电文等方式)
③申请行政许可要求按格式文本来填的,由行政机关提供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④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模式:控制人身自由+出卖
(2)罪数
①本罪+奸淫=本罪(结合犯),适用本罪的加重刑;
②本罪+强制猥亵、侮辱=数罪并罚;
③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3)既遂标准
①以出卖为目的,控制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即以实力控制人身自由即为既遂,是否获利不影响。
②一开始没有出卖的目的,控制了人身自由后产生出卖目的,实际卖出即为既遂。
7、诈骗罪:
(1)实行行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①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或维持或强化错误认识。
②处分:处分行为(客观)+处分意思(主观)
A.处分行为:即转移占有
B.处分意思:
a认识到自己将对于财物稳定的、较长时间的、相对独立的控制,转移给对方。
b认识到自己转移的财物是什么,不需要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和价值。
(2)三角诈骗
①主体:行为人、受骗人、受害人
②受骗人对于受害人的财产有强大的处分权=诈骗罪;没有=盗窃罪
(3)无钱饮食(逃单行为)
①原本就没有支付钱款的意思,欺骗被害人提供饮食,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
②原本有支付钱款的意思,被害人提供饮食后,采用欺骗手段不支付钱款,即“逃单行为”,观点1认为,行为人获取了免予支付费用的财产性利益,成立盗窃罪。观点2认为,行为人虽然获取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但是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4)调虎离山、调包
被害人没有处分行为,成立盗窃罪。
(5)偷电
①用电后,将电表调至低刻度,以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诈骗罪
②用电前,将电表停止运转,以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盗窃罪
8、受贿罪:
(1)行为模式:利用职务之便+取得贿赂
(2)行为对象:财物,包括财产(金钱、实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3)常见方式:
①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②收受贿赂: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利益”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承诺(明示或暗示,虚假或真实均可),“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注意:
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不限于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的行为。
③经济受贿: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④离职受贿: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
注意:
若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偶然收受财物的,不成立受贿罪。
⑤斡旋受贿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斡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9、盗窃罪 VS 侵占罪
盗窃罪 | 侵占罪 | |
行为对象 | 他人占有的财物 | 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
行为方式 | 将他人占有变为自己占有,破坏了他人的占有 |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没有破坏他人占有 |
10、强奸罪(奸淫幼女型):
1.客观要件
(1)实行行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支付钱款后,与卖淫的幼女性交即嫖宿幼女的,同样构成强奸罪。
(2)行为对象:不满14岁的幼女。
(3)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既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2.主观要件:故意,必须明知奸淫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明知"包括明知女方一定是幼女,或者明知女方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
(1)只要客观上是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无需任何证明,直接认定行为人为“明知”。
(2)当幼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时,需要认定行为人能否根据幼女的外部情状判断出对方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如果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并结合被害人的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能够判断出,可能是幼女,则认定行为人是“明知”﹔无法判断出,则认定行为人是“不明知”。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幼女交往密切,双方自愿发生性交的,不认为是犯罪。
1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A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A关系密切的人,通过A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A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B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①主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②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影响力(需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
①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收受贿赂”并不知情,否则就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②“关系密切人”并不限于“亲朋好友”,包括一定的掣肘、制约关系。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A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A的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B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①主体→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
②利用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需要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注意: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近亲属、关系密切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12、法律援助辩护制度:
(1)前提:没有辩护人
(2)方式:
①依申请:犯嫌、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
②应当通知法援:
A.公检法:盲、聋、哑人(具备之一即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到案和审判时为准)。
B.法院:缺席审判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理、复核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
13、值班律师制度:
(1)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前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
(4)不是辩护人,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不代为申诉控告;
(5)有限的阅卷权,不能复制、摘抄,只能查阅(侦查阶段,可以了解罪名和案件情况;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14、监视居住:
①适用条件: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
②期限:6个月。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4小时通知家属;折抵刑期:
④折抵刑期:监视居住1日折抵管制刑期1日,监视居住2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1日
1、甲到性工作者家中,二人待发生性关系时乙突发心脏病甲怕被查到嫖娼离开,甲是否构成不作为犯?
2、甲夜间尾随乙到森林中欲加害乙,乙慌乱中把手中火把丢向甲,甲躲闪过程中乙逃跑,甲也随即离开,火把引起火灾烧毁民房,甲乙是否对火灾有救助义务?
3、甲乙有旧仇,甲欲伤害乙,在暗中埋伏,乙提前发现了埋伏的甲并抢先攻击甲,甲随后反击,二人均轻伤,甲是不是正当防卫?
4、公交车司机发现车上的盗窃行为不提醒不制止,是否是不作为犯?
5、派出所做出行政处罚后又将处罚行为公开,公开的行为是否可诉,提起复议的的受理机关?
6、甲国俘房了乙国的军人,在征求乙国俘虏的同意下是否可以禁止乙国俘房从事宗教活动?
7、党季对本级人大的立法进行把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8、甲要强奸乙,被练过散打的乙制服欲送往公安机关。甲为了逃跑,用刀扎伤乙后逃跑。对甲行为的认定
9、甲乙共谋去打丙,商量好了由甲先进去,由乙在门口守着,然后丙突然间就出来了,出来了之后在乙没有发现的情况下,把乙给打了,乙又反击把丙给打死,他两个人最后都是轻伤,现在就问他们算不算正当防卫
10、对于年龄虚假的意见证据,A,邻居听见当事人说了什么B鉴定机构说骨骼可能两年以上C公安局户口本登记上有修改痕迹D接生的说当天确实有这个娃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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