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考点、考场所在校园安全,保证全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有序实施,根据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辽宁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结合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告知如下:
1.考生应从考前第14天开始,每日登陆司法部《报名系统》的“每日健康打卡”功能模块,完成信息填报,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并在报名系统中“准考证打印页面”中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个人承诺应当如实、准确,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考区司法局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疫情防控要求,未如实提供信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考生应学习掌握“辽事通”、“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和微信小程序,提前14天申领并每日刷新“健康码”和“行程码”,持续关注“健康码”、“行程码”的状态,并能够熟练调取本人“健康码”、“行程码”及“核酸检测报告”。如在此期间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司法行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3.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考生,需通过12345市民热线提出转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省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健康码平台审批后转码。
4.有以下情形的考生,由当地司法局和卫生健康部门综合研判后,可以参加考试的,分类安排在不同的隔离考场考试:①尚在随访期的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②考前21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28天内有港澳台地区、境外旅居史,已解除隔离者;③考前21天内有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级市或境内新发病例所在地级市旅居史、接触史者。
5.如考生为新冠病毒感染者(包括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尚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的已治愈的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接、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及其他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管理的人员等情况,经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等专业评估提出意见后,原则上不准予参加考试。
6.外省来我省参加考试的人员,来辽后要在第一时间做核酸检测。所有考生必须提供开考前48小时内(即从进入考场时间计算,倒推48小时)辽宁省内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7.因疫情防控的需要,考生需安排好前往考点的时间和路线,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
8.考生赴考点时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进入考场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9.考生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辽事通健康码”和“行程码”绿码、考前48小时内辽宁省内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体温测试正常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10.考生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需要摘下口罩外,在考点和考场内均须全程佩戴口罩。
11.考生在考试当天进入考点体温测量时,如第一次测量体温超过正常值,可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温度计再次测量。如复测体温正常,可正常参加考试。
12.考生如经复测体温仍不合格的,须经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司法行政部门、考点院校依据专业评估建议,综合研判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13.考生在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必须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隔离考场原则上须一人一间。当隔离考场不够用时,在不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情况下,经综合研判风险后,可采取最前排、最后排或四角排位的方式多人共用一间(最多不超过4人)。
14.考生在等待进入考点、考场时,相互之间要保持1米距离,且必须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完成进入考场内程序。进入考场后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不得自行离开考场,不得参与任何聚集性活动。
15.我省考试实行“净考”,考生考试所需草稿纸和文具由考区司法局统一发放。
16.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以及其他人员需要在考前入境内地参加考试的,要遵守国家和考区所在地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17.考生有集中食宿的,就餐排队时与他人保持1米距离,应遵循分时、错峰、单向就餐的原则,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
18.如考生乘坐私家车、步行、骑自行车赴考点途中,可不必佩戴口罩。如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部卫生。如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如考生乘坐班车赴考点,宜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部卫生。
19.各市将视疫情发展情况,依据相关部署要求,适时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考生必须服从考区司法局、防疫部门和考点院校的调整和决定。
20.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省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和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要求和文件执行。
21.考生应及时关注本人考试所在考区市疫情防控要求,按相关要求做好疫情自查和防控措施。
如果考前疫情发生变化,按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最新要求执行。
辽宁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7185/zwgk/gg/202112/t20211203_4384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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