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成绩发布及核查
(一)成绩发布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于11月30日公布。应试人员可自11月30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和微信公众号、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二)分数核查
2019年在北京考区报名参考的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填写好的本通知附件《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北京考区主观题成绩核查申请书》,到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临时服务窗口申请成绩核查。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分数核查结果将在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平台(http://link.233.com/17203)统一发布。核查后分数有变更的,将电话通知本人。
北京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临时服务窗口地址: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8号国英大厦一层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部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为108分。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其中,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85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90分;其他放宽地方合格分数线为9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受理的工作方式。应试人员达到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
2018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的申请人应到主观题考试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场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收到《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一)网上申请时间为12月5日8时至12月14日24时,申请人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link.233.com/12086)填写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信息,预约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完成网上申请程序。
(二)现场受理工作安排:
1.日期及时间:
2019年12月20日至31日(工作日内),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2.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3层C区
3.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
申请人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link.233.com/12515)查询不到自己的学历信息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3)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在北京考区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无需提交照片。申请材料原件经审验后复印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其它事项
1.申请人更改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的,须出具公安机关证明、证件管理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2.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另行通知。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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