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
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样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并及时记载、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考试报名信息、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种类、取得时间和撤销、注销法律职业资格情况;
(三)调转档案情况;
(四)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情况;
(五)参加职前培训情况;
(六)其他应当载入档案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有关信息,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需要调转档案的,由本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向调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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