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统一受理等工作方式。
一、网上申请时间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于1月13日8时至1月17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或者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自行选择受理地并填报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并按网上提示,预约现场审核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完成网上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选择在报名地、户籍地、工作和生活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特别提示:申请人所填写的毕业证书编号应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link.233.com/12515)可查询的电子注册号。凡毕业证书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查询的,需办理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书面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并在现场审核环节提交。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应统一填写学历(学位)认证书编号。
二、现场审核
为提高审核效率,并考虑到现场审核的设备环境需求,上海现场集中审核时间定于1月25日至2月3日每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双休日除外)。
审核地点: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办事大厅。
现场审核原则上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申请人应当按照网上申请预约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现场审核。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现场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现场审核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员现场办理审核时,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如原件丢失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或打印版身份证明。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不需要提供学位证书);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原件现场审验后,扫描留存归档,原件退回。
特别提示:受理地选择在上海的申请人员无需提交证件照片。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对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需要现场进行信息勘误的,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户籍迁移证明)原件。
2、对于提交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件信息不符的,必须提交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信息勘误证明原件。
3、对于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院校的,必须提供加盖毕业院校印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4、毕业证书丢失的,必须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毕业院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档案馆学籍卡复印件和毕业证书在学信网上的纸质查询结果。
5、因个人原因尚未修满规定学分而未取得毕业证书的,现场不予受理。
6、因出国留学、患有重大疾病、现役军人执行任务以及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到现场申请的,可申请适当延期提交申请材料或者委托近亲属、单位相关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延期提交申请材料的,留学人员需提交护照、签证复印件,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交医院诊断书,现役军人需提交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执行任务情况说明,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公务的需提交所在单位的情况说明。申请委托近亲属或单位有关人员代为提交申请材料的,除提交申请材料及上述材料或情况说明外,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需申请人本人领取。
7、现场审核地点不提供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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