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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问答:考试放宽地区政策怎样理解

来源:233网校 2011年3月2日
  问: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政策怎样理解什么是放宽地区?有何放宽政策? 
  答:
  依据司法部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7]2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按照相关规定,户籍属于以上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可以申请授予B类证书;户籍属于以上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或本科及以上,成绩达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可以授予C类证书;B类、C类证书只适用于放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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