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戴某诉称:距离原告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原告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原告的生活。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被告某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针对原告居住的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被告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二、真题模拟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什么类型的行政行为?
2. 请简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3. 原告对该备案结果通知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三、思路分析
1.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
2.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与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确认、认可和证明。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两者在内容、程序、法律效果上都具有较大差异,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3.该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备案结果通知作为行政确认,其备案手续的完成能够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对原告戴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以原告戴某可以对该备案结果通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参考答案
1. 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行政确认。该通知是对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
2. 答: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程序上,行政确认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而行政许可只能依申请;②内容上,行政确认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确认、认可和证明,而行政许可是授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进行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③法律效果上,行政确认是“针对现在”的,是对目前已有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和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确认、认可和证明;而行政许可是“面向未来”的,取得行政许可后当事人才能从事某种活动或进行某种行为。
3. 答:该备案结果通知属于行政确认,备案手续的完成能产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原告能够对该备案结果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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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条
《消防法》第4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
《消防法》第13条 |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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