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综述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司法考试复习的必备用书
司考大纲和统编教材
考试大纲作为每年司考范围,无疑应该倍受广大考生关注。根据以往的惯例,考生一般可在7月份报名时才能拿到考试大纲,以往的司考大纲本身就是一本书,而从2000年开始,其司考大纲同必读法规汇编在一起构成一本书。这样的一本书就更应该受到重视了。为了使广大的考生朋友们迅速掌握大纲的要求,更有效地利用司考大纲来进行复习,在此我们谈谈对司考大纲的认识,并提出几点建议。
(1)迅速掌握大纲考查要求,熟悉考试内容、范围。
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依据的范围,考生可以最快的速度全面了解一下大纲的内容,形成对应试知识结构的总体认识,做到有的放矢。
我们注意到,考试大纲实际上是14本指定用书的配套材料。大纲的篇、章、节的结构安排与这些指定用书的内容相对应,大纲只是将这些内容提纲挈领地分别列出。也可以这样认为,即便是没有考试大纲,只要手中有14本指定用书,而你只要将这些书的所有内容认真去看,这就符合了大纲的基本要求。
(2)依赖大纲但也需懂得分清主次和采取必要的取舍。
依赖大纲也就是要相信大纲划定的考试范围。有些考生担心试题会超出大纲范围,事实上,没有这个必要,大纲的出版说明中对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我们分析了近年来的考试试卷和司考大纲,也没察觉有"超范围"的现象。但需要各位考生注意的是,对大纲所列内容应如何理解和对待的问题却很重要。
①大纲内容分主次。
在大纲的目录和具体的章节中,我们都会发现大纲对各部门法及其重要内容一般都要求掌握其概念、基本原则等内容。例如:考试大纲中民法概述一章就要求掌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等,其实在学习时,仅仅抓住这些内容就可以了,勿需死记硬背,只要理解即可,也不必去拿一些民法教科书从民法的本质、研究民法的方法等这些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那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会因主次不分而收效甚微,因为纯粹的概念解释、简答这一类题型已从近几届司考中消失。
对于理论上存在的重大分歧,以及对某些事物的抽象分类等,一般也勿需过分注意。学习时,要从司考突出的实务性、有效性的特点出发。虽然全面学习对法学领域中的各类问题会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但作为律师资格考试就要懂得"针对性"的重要性。
②大纲内容也要有选择性。
考试大纲的目的,就是让考生明确学习方向和复习范围,但这里有一个误区,即"这些内容都将必考无疑",事实上,并非如此,我们认为出题者一定会根据当年司法部对命题难易的要求,以前考题的出题情况,并结合当前政治、法律、经济、重大时事等诸多方面而对大纲内容有所选择的"点兵遣将"。如大纲中行政法学第三编行政复议这一章节,大纲列出的内容不少,但1999年司考却连一分都没考,相反在2000年司考第一卷中则考了大量的行政复议。而2000年则几乎没有考大纲中所列法理中的立法和必读法规"立法法"。由此可见,若能有效地判断考试重点,排除那些不考的内容,集中精力去复习重点内容,这对于那些时间不充裕的考生而言是非常有价值的。但这种需要一定勇气和精准判断力的复习方式,同样需要有丰富的司考经验,我们也不能轻易地对某些知识点的考情妄下断言,毕竟出题者的主观想法无法把握。
③对比新旧大纲的差别,判断掌握复习方向和重点。
这种教材内容编排的变化,往往预示着司考命题方向的变化,其中某些内容更是司考的"热点"。例如,2000年教材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一节与1999年教材的同部分内容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增加了"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概念"这一内容。而这一内容则在2000年的司考中就有了反映。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所以,教材的变化应引起考生的足够重视。
前面我们讲过了,统编教材实际上是司考大纲的具体化和详细化,而司考大纲则是统编教材的简单提炼,对于统编教材的使用一定要结合司考大纲。而且对于统编教材也要分清主次,有重点地复习,如果有可能的话,最好能够将新旧版统编教材作一些比较,看看新的变化和改变,把握方向。
总而言之,司考大纲和统编教材都非常重要,是出题的范围和方向,使用好大纲和统编教材是复习成功的重要因素,有时也可能是决定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