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应试人员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报名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分数核查仅限于核查应试人员试卷所得分数相加、登录是否有误,不对应试人员的答题重新评判。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执业证,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第三部分第十二至十六条规定: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对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后10日内向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提交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超过10日提交的分数核查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可不予受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不接受要求查阅或重判试卷的申请;司法部考试机构及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申请分数核查应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各地分数核查申请汇总上报工作应在全国成绩统一下发之日起40日内完成;现场分数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在全国成绩统一下发之日起60日内启动。
第十四条 分数核查仅限于检查、核加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
第十五条 分数核查应建立严格的工作程序,分数变更必须经评卷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六条 分数核查结果原则上应在现场核查工作完成后20日内通知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应于10内将核查结果通知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应于10日内将核查结果通知核查申请人。
分数核查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一律不作再次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