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第三部分第十一条规定:考试成绩确定后,由司法部考试机构于20日内书面通知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应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下发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应于收到成绩后10日内通知应试人员。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规则》第三部分第十一条规定:考试成绩确定后,由司法部考试机构于20日内书面通知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应于接到通知后10日内下发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应于收到成绩后10日内通知应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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