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部考试机构)负责全国范围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省(区、市)、市(地)司法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