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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网页:同业竞争并非不正当竞争的必备要件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1月12日

       2000年11月19日,南通豪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东方网景在国际互联网上成功注册域名link.233.com/25613,并制作了包含企业简介、产品介绍、网上订单、联系方式及动画等内容的网页,按照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将网页上传至link.233.com/25613域名下。2002年7月,江苏浩大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也通过东方网景成功注册域名www.haodacopper.com。在未取得东方网景提供的用户名及密码的情况下,浩大公司以“浩大”的拼音字母“haoda”为用户名和密码,按照东方网景网站公布的上传方法进行网页上传,并因此覆盖了豪达公司的网页,造成访问豪达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浩大公司的网页内容。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豪达公司将浩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浩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介上向豪达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浩大公司辩称对网站内容的覆盖完全是偶然巧合,没有侵权故意。豪达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认为,浩大公司错误上传其网页,将豪达公司的网页覆盖,主观上具有故意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内容包括浩大公司立即停止对豪达公司的侵权行为,向豪达公司递交书面道歉声明,由豪达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一次性赔偿豪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等。

    一审宣判后,浩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浩大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豪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认为,两公司的经营项目不同,浩大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法院认为,该法并未限定仅同业竞争者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法的立法价值和功能在于禁止和惩处违背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矫正商事主体不当的竞争行为,维护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守信的有序的竞争秩序和环境。因此,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非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必备要件。本案中,浩大公司的错误上传行为客观上使豪达公司丧失了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妨碍了豪达公司通过网络进行经营、宣传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竞争优势。相反,浩大公司却因此不正当地获取了豪达公司网上交易空间,增加了其网上交易机会和客户访问量,扩大了对其经营业务的宣传,增强了竞争优势,并由此获取了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了豪达公司的经营利益,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

    在网络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展示本企业形象及产品等等,以便在更广泛的地域范围和客户群中以尽可能少的投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建立起竞争优势。这种合法的竞争手段和营销方式,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网络传输具有迅即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权利人于网络环境下受到的损害和不利影响,远非其在日常生活中所能比拟,因此,严格每一个网络用户的谨慎注意义务,进一步规范正在蓬勃发展的由互联网提供的竞争环境,对于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本案内容11月10日18时30分在香港凤凰卫视报考台《法庭实录》节目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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