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考点梳理PART 01
1.【处分原则】
一审判决限定于诉讼请求范围,二审审理限定于上诉请求,再审审理限定于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但是,当事人的相关请求违反禁止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3、405条
2.【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注意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3、28条
3.【当事人的确定】
承担连带责任的多数人侵权案件,在确定被告时,原告有选择权。但题干中没有交待原告放弃对部分人追责时(即不考查原告之选择权时),视为原告追责所有人,法院应将全体侵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13条,《民诉解释》第73条
4.【证明责任的分配】
符合倒置规则的,适用倒置;不符合倒置规则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所谓“谁主张”指的是主张积极事实(而非事实的不存在)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91条,《侵权责任法》之过错推定原则的行为人过错倒置)
5.【一事不再理】
即重复起诉不受理。构成重复起诉的三大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247条
6.【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方式】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则二审直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可改判、可发回重审;原判程序违法,二审发回重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70条
7.【二审、再审对遗漏与新增问题的处理】
一审遗漏的问题,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二审新增加的问题,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再审对遗漏问题处理方式与二审相同;再审对新增问题不予审理,直接告知另诉。
相关法条:《民诉解释》第326~329、252、422条
8.【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应在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6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书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选择原审;小额诉讼程序的生效判决,只能选择原审)。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199~207条
9.【案外人异议】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的救济方式:异议与原判有关的,申请再审;异议与原判无关的,执行异议之诉。因为三撤是再审制度的变种,故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两条途径只得二选一。
相关法条:《民诉法》第227条,《执行解释》第17、21条
10.【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都有确认权,但法院优先: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但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决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仲裁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