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考点梳理PART 01
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具有以下要求:
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2.【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公开,是指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二、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3.【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或复议。
4.【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予以强行强制的一种具体
行政行为。
7.【政府信息公开】
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若不公开则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8.【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10.【经过复议后再起诉的被告】
一、复议维持: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二、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复议不作为: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起诉原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作出原机关是被告。
11.【级别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复议维持后,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12.【地域管辖】
一般的行政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13.【举证责任】
被告:承担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原告:起诉时,应当证明自己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案件,应当证明自己向被告提出申请;赔偿补偿案件,应当证明损害结果。
14.【复议维持】
审理对象: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
判决对象: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
举证责任: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
15.【审理对象】
一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16.【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17.【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复议的: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形式】
若行政行为合法,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若行政行为违法,则(一)作为: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就确认(二)不作为:能作为就作为,不能作为就确认
19.【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形式】
一、原审裁判合法,二审应当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二、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二审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审裁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审裁判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0.【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则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