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甲系中国公民,居住在我国西南边境某县。2008年以来,叶某甲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往返于A国和中国之间贩卖日用品。2014年3月,当叶某甲再次非法越境时,被当地县公安边防机关查获,并被处以拘留15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叶某甲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前往复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养子叶某乙继续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叶某乙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1)叶某乙是否有复议申请权?
(2)如何确定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
(3)叶某乙不服复议决定,能否再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1)叶某乙有复议申请权。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叶某甲死亡后,因其养子叶某乙在法律上是其近亲属,所以取得了申请人资格,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60日。《出境入境管理法》未对申请复议期限作出规定,故应适用《行政复议法》一般期限规定。
(3)可以。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改变了原来对此类情形的复议终局规定。根据该法,外国人对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以及其他境外人员对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