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主观题考试>主观题模拟题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每日一练(9.5)

来源:233网校 2019年9月5日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问题: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在,其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当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1.(1)本题考核绑架罪。甲与乙共谋绑架他人为人质,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二人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虽然实施人丙在实行犯罪时“误把赵某的小孩当做钱某的小孩”的事实,但“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可知其罪行仍在绑架罪范畴内。 
(2)对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并控制他人的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勒索行为(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犯罪目的是否己经实现,并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使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产生了恐惧情绪,从而非法取得他人的财物,则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对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则应为绑架勒索犯罪的未遂。从参考答案的表述看,真题采信第二种观点。 
2.本题考核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为人质,以其安危作为威胁,向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不法要求,据此可知,这里的人质应当是“活人”,死者不能作为“人质”。在本案中,行为人是在被害人死亡后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因此不再构成绑架罪。乙向赵某谎称人质被绑架的事实进而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行为人虚构绑架人质的事实向赵某骗取钱财,构成诈骗罪。即,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3.本题考核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1)依据刑法规定,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论。此处的“人质”既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与被害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可知其主观上仅为非法拘禁,对甲乙实施的绑架犯罪并不知情。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理论,丙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课程全新上线,让你花最短的时间复习最精准的考点!为考试过关增加一份保障!点击加入>>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