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名国家公职人员A某,因涉嫌受贿等罪行,被警方通缉,后A某逃往境外。 人民检察院经侦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向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未能联系上被告人,故本次审理没有律师到场。在审理过程中,A某被遣返回国。法庭讯问被告人对审理程序是否有异议,A某表示并无异议,法庭决定审理继续。 在后续审理期间,A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出庭,在中止审理长达3个多月后,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决定对其缺席审理。后在法院宣判前,被告人A某因病去世,法院依法对其做出判决,认定A某受贿罪名成立。
问题:上述缺席审判程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A某涉嫌的受贿罪,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予以侦查,而应当由国家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由犯罪地、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3)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4)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对此无异议权。
(5)因被告人患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6个月以上,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意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
(6)除非被告人审理确认无罪,否则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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