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年因犯贪污罪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在留置调查期间,林某主动认罪认罚,并检举张某涉嫌诈骗案件。经查证,张某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为此县监察委员会在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直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在审查起诉期间,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对林某适用逮捕措施。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该案部分证据需要补充核实,为此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后经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林某犯罪情节轻微,经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依法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县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
(1)本题考查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建议的情形。林某检举他人涉嫌诈骗罪属于一般立功,不属于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在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2)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从宽建议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从宽处罚的建议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本级监察机关不得直接作出。根据《监察法》第31条的规定,经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本题考查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的问题。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林某应当先行拘留,而非直接决定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再行作出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4)本题考查监察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顺序的问题。在案件需要进行补充核实的情形下,应当首先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只有在必要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以自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5)本题考查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权的问题。对于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应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而非备案。根据《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本题考查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权。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而非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法》第47条的规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