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延考《刑事诉讼法》真题答案
刑事诉讼法(30分)
(1) 检察院对胡某批准逮捕是否符合比例原则?为什么?
(2)法院在对于胡某把握从宽幅度时考虑哪些因素?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特别是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
第16条:”听取意见。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听取意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综上,法院在对胡某从宽处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胡某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胡某的罪行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胡某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3)对于曹某证言和行车记录仪的内容,法院是否应该排除?为什么?
①对曹某的证言应当排除,法律依据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②行车记录仪的内容可以不排除。行车记录仪中的电子数据是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若经过审查,确实与案件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4)在庭前会议对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诉法解释》第36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尽快作出决定;(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第228条第二款:“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后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
本案中,辩护人是以法定理由申请的回避,故法院应当在庭前会议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5)法院对本案是否可以组织人员旁听?为什么?
(6)对于胡某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申请,检察院是否应当准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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