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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民法与民诉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主观卷)

来源:233网校 2022-11-25 09:53:14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起司考改革为法考后,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从4类变为了9类。从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法考,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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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时期的真题对考生而言也非常具有参考价值,233网校帮大家汇总了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民法与民诉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主观卷)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解析:

1.(1)关于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建议答案】答案一:有效。因为我国民法物权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答案二:应当按照质押(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典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质押(抵押)合同处理。(2)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建议答案】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答案二: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质押(抵押)权.答案三: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民法典》第224条、225条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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