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2018年起司考改革为法考后,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从4类变为了9类。从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需要通过法考,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也需要参加并通过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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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主观卷)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问题: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解析: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二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只是丙对该高级轿车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相关解释规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质押权人丧失质押物占有的,质押权仍然存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已支付完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故庚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甲享有请求权。虽然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该第49条,在一定程度上被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所修改。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的基本规则,发生风险损失的情形下,承担风险损失的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因此,本案中,应当由甲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解释四》第1条:“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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