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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行政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案情】某建设单位施工完成一项建筑工程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经过抽查验收其中的消防设备,认定消防设施合格,于是向其出具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李某认为建设单位安装的消防设备在其家门口,影响了自己的出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并依法判令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出具,法律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非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属于技术性验收,不具有可诉性,
于是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主动撤销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相关法条:《消防法》(2008年版)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问题】
1.李某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为被告起诉,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否成立?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3.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二审期间能否撤销该《通知》?为什么?
4.二审中如果李某申请撤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同意李某的撤诉申请,法院的审理对象是什么?
5.如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建设单位对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撤销行为不服,如何救济?
6.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限期改正,若法院支持该诉求应该做何种判决?
参考解析:
1.答: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在本案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给建设单位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确认了建设单位建造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合格,可以投入使用。但是投入使用的消防栓阻碍了李 某的家门,影响了李某家人的出行,属于侵犯李某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上述条款的规定,李某有权对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应当受理进行 审查,不应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成立。
2.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的法律性质属于行政确认。根据《消防法》第11 条和第13条的规定,我国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备案有两种,一种是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筑实行强制消防验收备案,另一种是对于其他建筑实行抽查,抽中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本案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是住宅,所以应该属于抽查验收的建筑工程。这种消防验收意见属于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是否合格这种法律状态的确认,符合行政确认的一般行为特征。因为行政法通说认为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社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事实等进行确定、认可的行政行为。消防验收意见就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合格性的认定,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3.答: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在二审期间能够撤销该《通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允许被告在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改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 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可见,我国行政诉讼中允许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期间建议被告行政机关改变。那么在本案中,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当然也有权撤销自己之前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4.第一问答:二审中如果李某申请撤诉,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撤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且李某申请撤诉的情形下,可以裁定准许撤诉。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同一司法解释的第8条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可见行政诉讼二审的撤诉是参照一审撤诉的规定实施。 第二种,如果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时,法院应当准许李某撤诉,这三个条件是:1.申请撤诉是 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 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已经改 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其中明确了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法院应当准许原告(或上诉人)撤诉。可见,二审中如果李某申请撤诉,法院就应当按照一审撤诉程序的两种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问答:法院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和一审法院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在本案中,如果二审法院不同意李某的撤诉申请,法院的审理对象应该是被诉行政行为和一审法院的判决。
5.答:建设单位对消防支队的撤销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如果是公安局消防支队撤销了《通知》,会导致建设单位的建筑无法投入使用,影响其使用权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本案中,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撤销《通知》行为导致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要停止使用,侵害了其权财产权益,依法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建设单位对消防支队的撤销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6.答: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告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作出的《通知》,并可以判决其重作,但是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见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不对其他问题进行审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属于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行政职权,法院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行政机关的职权,因此法院不能判决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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