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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省社会工作者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复审

来源:233网校 2019-07-02 09:27:00

根据湖南2019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通知获悉,2019年湖南社会工作者考试实行报考人员资格自审,所在单位初审,考后资格复审。

湖南2019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后资格复审的公告

湖南社会工作者资格审查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人社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资格自审、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审查中的具体注意事项(见附件2)。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见附件3)。

(一)报考人员资格自审。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专业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时尚未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或是工作(资格)年限不够不得提前报名参考,否则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在《资格考试报名表》“承诺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在《告知承诺书》(附近1)上签名,进行真实性承诺,《资格考试报名表》《告知承诺书》一同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凡以虚假信息报名参考和做虚假承诺的,责任自负。

(二)所在单位初审。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报考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对照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在《告知承诺书》签名承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对照报名人员档案,或所提供的材料,或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所在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

(三)资格复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考试成绩将于8月底公布。成绩公布后,湖南人事考试网和市州人事考试网站将及时公布资格审核人员名单(为提高资格复审工作效率,先按照各科总分的60%划定合格线或参照近年合格标准确定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如无特殊情况,资格复审一般安排在成绩公布30天之内,具体时间和地点以资格复审公告为准。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中“审核部门意见”栏内签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发确认文、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湖南社工资格审查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谁审查,谁签名,谁负责”的审查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件退还报考人员。

二、按属地化原则,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及时公布公示,接受举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书。资格复审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验认证情况进一步确认。复审时不得再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原件。

三、资格审查使用统一制发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告知承诺书》,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资格审查部门不得再自行增设签章环节。

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资格审查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地对各地、各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促,并将资格审查工作纳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年度绩效评估项目。

五、网上报名成功、缴费成功、准考证打印成功、考试成绩合格等并非资格审查合格,只有通过初审和复审两级审查的才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如按规定被列入核查或抽查的,还须核查、抽查合格),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六、因特殊原因未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在下一年度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申请审查一次。仍不进行资格审查的,视为报考人员自动放弃,资格考试等部门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七、资格审查需把握的几点要求

(一)学历要求。报考人员需在本类别(专业)首次考试前获得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即2019年度新报考人员需在2019年度国家规定的考试日2019年6月22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所在单位初审需查验:

(1)2002年(毕业时间)起已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验在学信网(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以及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验学信网网上免费申请的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情况详见学信网要求)。

(2)2005年6月起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查询系统(http://link.233.com/28452/zzfind/)认证结果。2005年6月前毕业的湖南省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查验省教育厅学历认证报告。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个工作日),请申请人提前做好准备。联系地址: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联系电话:0731-82816660,0731-82816670)。

(3)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所在单位初审需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http://link.233.com/17674)学历学位认证查验证明材料。

(4)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所在单位初审还须查验非全日制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学历认证报告。

2、根据“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全日制中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等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初审需查验:

(1)2005年至2013年技工院校毕业的,需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办事大厅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222.240.173.83/hunanweb/guide/GuideAction!guideInfo.action?work_item_id=156&work_sub=1)认定结果;

(2)2015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查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http://link.233.com/22586/)认定结果;

(3)其他年度毕业的,查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学籍认定结果。

(二)工作年限要求。工作年限计算到2019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标注的“全日制学历”或“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时间计算工作年限(须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连续就业社保证明);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参加非全日制函授、自考等成人类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等后续学历学习年限可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报考人员工作年限计算方法举例如下: 1.取得全日制学历后直接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的,工作年限从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算起。如:2013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无后续学历,2019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4年—2019年共6年。 2.取得全日制学历参加工作后又取得后续学历的,相关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如甲2013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4年—2016年取得非全日制学历,2019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4年—2019年共6年;乙2013年取得全日制学历后参加工作,2015年—2017年取得全日制学历,2019年报考,工作年限为2014年1年、2018年—2019年2年,累计共3年。多个学历依此类推。

(三)专业要求。一律参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专业归类执行。所学专业在“专业参照表”中未列出又难以认定为“相近专业”的,可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由所属考区资格复查部门予以审核认定。

(四)其他要求。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免考辅证材料。报考勘察设计工程师考试专业类别的考生还须提交基础成绩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湖南社工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一)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二)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三)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四)报考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弄虚作假行为等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报考人员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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