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函[2008]99号
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8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于6月13、14两日进行。请各市(州)人事考试中心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按照《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
二、全省报名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20日。省直和中央在长单位的报名时间为2009年3月9日至13日,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到省人事考试院(地点:长沙市湘府中路168号湖南人才大楼二楼,电话:4688383)报名,省职改办负责资格审查。各市(州)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市(州)人事部门会同当地民政部门确定。
所有报考人员(含续报人员)报名时须提交:(一)填写好的《资格考试登记表》(下载中心)及填涂准确的《报名信息卡》;(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近期同底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市(州)人事考试部门须认真做好应试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科目及代码等报考信息数据的审核校对工作,省人事考试院不再对各市(州)报考信息进行校核。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要求的学历和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收养服务、社区建设、优抚安置、社会慈善、减灾救灾、殡葬服务、残障康复、就业服务、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司法矫治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遵循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条件:
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香港、澳门居民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资格审查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四、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符合报考条件的参考人员必须一次通过2科考试,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符合报考条件的参考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3科的考试,方可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用计算机光电阅卷。
五、参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不得携带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考试信息管理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按滚动考试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281号)精神,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57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务费每人每科12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3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考务费每人每科18元)。
八、省民政厅负责考前培训和考后登记管理等工作。
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组织实施好考务管理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