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分工
(一)省人事厅、民政厅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全省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各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负责本考区考务组织工作。考试所需教材的征订及培训工作由省民政厅人教处负责,各考区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考区的教材征订与人员培训工作。
二、考试计划及考区设置
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13日下午、14日全天,共一天半时间。
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原则上在南京集中设立考点,同时视报名情况和需要,将酌情在报考人数较多的省辖市设立分考点。考生考试的具体地址及考场安排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模式及答题方式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考生须一次通过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考生可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二)《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时间2.5小时),采取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务必在考前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等文具,严禁使用计算器,其它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时要严格检查。
四、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四)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五、报名组织
(一)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方式。报名时间从2008年12月开始,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考生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20日,报名网址: http://link.233.com/14603。
(二)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人事、民政部门的资格审查。考试大收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