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1、社区社会工作的组织机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议行分离”,承担原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行政职能)、社区服务中心(非营利),对象是辖区内全体居民和单位
2、社区社会工作的人员:专职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
素质要求:认同社区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学习掌握基本科学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知识、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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