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成长各阶段的特征和面临的问题见表1。
1.4儿童社会工作定义和特点
1950年联合国儿童权利会议把儿童社会工作曾经定义为:凡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均称为儿童福利。儿童社会工作是根据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发展的需要,以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观为指导,以科学的理论为基础,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对儿童开展的助人服务活动。
儿童社会工作有以下四项特点:①儿童社会工作的开展,立足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法律等客观背景;②儿童社会工作的开展是建立在特定对象需要和特点基础之上;③儿童社会工作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④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助人及自助的服务活动。
1.5中国儿童社会工作的法律基础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有关对儿童和权益保护的阐述条款如下。①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②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公约规定:
①确保儿童得到保护;
②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
③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④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
⑤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⑥儿童应该有法定的免费教育;
⑦儿童应该有全面的康乐和游戏的权利;
⑧儿童应该有自己的姓名和国籍;
⑨以及无论种族、肤色、性别、国家和地区,儿童都应该同等享有上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