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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9.3:我国特定人群社会政策法规

来源:233网校 2012-05-18 10:32:00

  9.3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9.3.1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9.3.1.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参与社会发展三个方面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老年人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和参与社会发展三大类共十项合法权益。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①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即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②住房权即老年人有权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的权利。
  ③婚姻自由权 即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的权利。
  ④财产所有权 即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⑤继承权 即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遗产的权利。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老年人除拥有从家庭成员那里获得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外,也拥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此类权利包括四项具体权利。
  ①生活保障权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②健康权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
  ③文化教育权 即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④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 即老年人有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生活照料的权利。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做贡献的权利。9.3.1.2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做出了如下规定。
  (1)政府部门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这有两层含义:①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②有关部门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2)司法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有两层含义:
  ①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除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的权利外,还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②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自己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3)社会组织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均应按照各自职责,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9.3.2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政府于2005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规定。
  9.3.2.1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劳动权、财产权、人身权和婚姻家庭权利六项权利。
  (1)政治权利 妇女的政治权利包括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2)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仅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困难,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修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学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劳动权利 妇女的劳动权益表现在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升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①各单位在录用、晋职、晋级方面,应当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
  ②各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③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财产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①妇女合法地拥有在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③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④在农村,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5)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如下。
  ①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③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报、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④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6)婚姻家庭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这些权益包括婚姻自主权、生育权、与男子平等的家庭财产权和子女监护权。
  ①婚姻自主权。指妇女拥有结婚与离婚的自我决定权,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②生育权。指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生育或不生育。
  ③财产权。指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④子女监护权。指妇女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9.3.2.2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1)主管部门保护
  ①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应积极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
  ②当《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司法保护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除了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投诉,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9.3.3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8岁的人即为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我国于2007年6月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做出了专门规定。
  9.3.3.1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即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人类成员在社会中生活和存在的权利。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2)发展权 即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3)受保护权即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的特别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影响的权利。
  (4)参与权 即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5)受教育权 即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
  9.3.3.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采取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监护人的要求包括:①监护与抚养;②关爱与引导;③教育培养;④民主尊重。
  (2)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对学校提出了五项要求:①实施素质教育;②关爱与尊重;③开展成长教育;④确保健康与安全;⑤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社会保护对社会有关方面提出了十五项要求:
  ①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②维护受教育权;
  ③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④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⑤预防网瘾;
  ⑥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⑦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⑧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⑨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⑩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11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15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包括:①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②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③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④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⑤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⑥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9.3.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8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9.3.4.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①康复总体方针
  a.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b.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c.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d.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②康复机构建设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③康复活动开展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④康复人才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⑤康复器械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2)教育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八项内容:①义务教育与特殊资助;②以特性施教;③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④残疾人普通教育;⑤残疾人特殊教育;⑥残疾人成人教育;⑦残疾人师资培养;⑧残疾人教育辅助手段。
  (3)劳动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①残疾人就业方式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②残疾人就业促进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③残疾人就业保护
  a.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b.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c.对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d.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④残疾人就业培训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4)文化生活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5)社会福利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①社会保险;②社会救助;③“三无”残疾人供养;④残疾人公共服务。
  (6)环境友好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具体包括四层含义:①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②信息交流无障碍;③公共服务无障碍;④政治参与无障碍。
  9.3.4.2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计划纲要》提出了以下四种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①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法规体系;②加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③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④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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