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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9.4:我国特定领域社会政策法规

来源:233网校 2012-05-18 10:33:00

  9.4我国特定领域的社会政策法规
  9.4.1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为了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我国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做出了规定。
  9.4.1.1结婚的规定
  (1)结婚的必要条件包括: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2)结婚禁止的条件包括: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9.4.1.2家庭关系的规定
  (1)夫妻关系
  ①夫妻的人身关系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a.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c.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②夫妻财产关系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a.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做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b.约定财产制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以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③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如下相互权利与义务:a.相互尊重;b.相互忠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亲子关系 包括: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规定:
  a.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b.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9.4.1.3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方式
  ①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②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①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 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③离婚后子女的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①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②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③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④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⑤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9.4.1.4救助措施的规定
  (1)家庭暴力的救助
  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被遗弃的家庭成员的救助
  ①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9.4.2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9.4.2.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救助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具体包括: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程序
  ①申请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②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③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发放实物。
  9.4.2.2医疗救助政策法规
  (1)救助对象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丢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硷人员;b.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a.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b.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2)救助形式
  ①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是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②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农村医疗救助的形式是:
  a.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b.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c.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
  ①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对象,是指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②救助形式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③救助内容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站主要提供以下救助服务:a.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b.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c.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d.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e.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f.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g.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9.4.3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9.4.3.1 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1)劳动就业规定
  ①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包括:
  a.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b.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c.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d.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②劳动用工基本要求包括:
  a.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b.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c.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事宜进行了规定。
  ①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 在订立原则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形式上,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②在劳动合同的效力方面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b.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在劳动合同的内容方面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在必备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劳动合同期限;b.工作内容;c.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d.劳动报酬;e.劳动纪律;f.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g.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约定条款上,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a.试用期条款,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b.保守商业秘密条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④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a.协商解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法定解除,其形式有即时辞职、预告辞职、即时辞退、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五种情形。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雇主滥用解雇权,《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作时间规定
  ①在工作时间标准上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②在休假方面 《劳动法》规定的休假有:a.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b.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c.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d.婚丧假,劳动者在婚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③在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方面
  a.对延长工时的限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或有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键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工资保障规定一般包括最低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和实际工资保障三方面的基本内容。
  ①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含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②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9.4.3.2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包括: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包括: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因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的长短而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a.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b.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c.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d.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4.3.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1)工伤的认定条件 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可视同为工伤的条件包括: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同为工伤的条件 包括: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4)劳动能力鉴定
  ①在劳动能力鉴定界定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②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a.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c.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③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要求和再次鉴定申请方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0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工伤保险待遇
  ①工伤医疗待遇
  a.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b.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c.交通、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d.辅助器械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f.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②因工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补助有:a.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b.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c.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9.4.3.4劳动争议政策法规
  (1)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范围包括: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b.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c.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d.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e.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规定。
  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曾任审判员的;b.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c.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d.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实行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处理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和仲裁程序做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①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a.申请。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b.调解。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②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一受理一开庭一裁决。
  9.4.4医疗保障政策法规
  9.4.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交费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该决定确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9.4.4.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在这种筹资机制之下,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他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政府具有不同的缴纳资金的责任。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如下。
  ①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②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③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
  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
  ④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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