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
(1)低保对象资格
3个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低保。
(2)城乡低保的申请与审核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由社区代理。
(3)低保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将家庭经济状况界定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4)低保申请的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居委会协助下,以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低保申请的审核审批以及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每月10号前发放到户。
(6)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人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习题练习:
1、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可以确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体是
A.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B.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D.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A. 总收入
B. 可支配收入
C. 纯收入
D. 人均收入
3、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如申请人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下列人员中,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是( )。
A.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B.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
C.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D.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2年以上(含2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