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步入老龄社会,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乐,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贯彻实施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老年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内容之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整体统筹个人储存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帐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老年人给予救济。城镇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瞻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瞻养人和抚养人确无瞻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无人瞻养和抚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定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特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下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的权利,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瞻养人的瞻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因封建思想影响,觉得老年人再婚脸无光;也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为钱财或为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方面,当老年人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
另一方面,老年人自身也应对婚姻问题持慎重态度,要注意老年期性情变化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创造和睦、平静的家庭氛围,安度晚年生活。老年人的“
居住权”是指老年人在住房问题上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私房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或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权。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祖赁权和使用权,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具体是:
(1)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擅自出卖、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亲属要出资翻造的,应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并事先签定有关协议,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的份额和使用权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瞻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对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将房屋交换或退租,亦不得强行挤占。
(3)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包括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安排住房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4)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己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借口无房屋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
遗弃或虐待老年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遗弃老年人,是指承担老年人瞻养、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对需要瞻养、抚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瞻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抚养对方的义务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瞻养、抚养义务的,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据《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还规定,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因为虐待老年人的行为,是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包括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用其他方法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多种多样,有当众辱骂、殴打老人,限制老人的行动自由,有对老人施以精神上的压迫、折磨,使老人备感凄凉、孤独,等等。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他们一般负有瞻养老人的义务。所以,他们虐待老年人的行为,既违反了他们应尽的义务又侵犯了老年人的人身权,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需要提醒老年朋友,在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瞻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委会、村委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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