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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考试辅导: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特征与救助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0年7月12日

流浪未成年人是目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流浪未成年人也被称为“流浪儿童”,顾名思义,就是居无定所四处游走、没有受到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没有固定的 收入来源和住所、靠自己谋生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精神,在中国,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和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流浪儿童脱离了主流社会,享受不到义务教育和计划免疫,食宿不卫生,疾病、饥饿困扰着他们,给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还经常被成人蓄意利用从事贩毒、偷盗、倒卖假证件以及以卖花、求学、治病 为手段变相乞讨等种种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总目标指出:“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和原则,各地市都建立了集救助、预防、管理、教育、矫治等功能于一体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也都在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救助保护流浪儿童模式。近年来,民政部出台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中对于流浪未成年人增加了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方面的内容。规定救助部门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存在心理和行为问题的受助未成年 人,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但总体上而言,对流浪儿童进行心理救助研究还比较少,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此次我们在湖南省的三个地市选择了20名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调查,从性别上看,男性占80% ,女性占20%;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75%,来自城镇的占25%;从受教育程度看,小学以下的占65% ,初中以上的占35%;从年龄分布上看,年龄多集中在12~15岁之间。通过EPQ、CBCL 问卷调查,这些儿童均具有自卑、不信任、自私、冷漠、胆怯、孤僻、行为不得体、坐立不安、不遵守集体规则等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在访谈中,我们也发现他们 遇到刺激容易情绪化、易怒、紧张、敏感、脆弱,与周围事物格格不入,与他人交往显得拘谨、羞怯和苦恼,一些孩子的抵触情绪、敌对情绪很强。具体来说,他们的心理特征表现为:(1)认知方面具有自我否定的特点,典型表现包括自卑心理严重、遇到困难退缩、自我防御心理突出、觉得没有人看得起自己、自己也瞧不起自己等。(2)情感方面,感情脆弱、冷漠、渴望关爱却又自我封闭等。(3)意志方面,自控能力较差,难于理智地做出选择和判断。(4)行为方面,认同反社会的行为方式,沉默寡言,长时间不能集中注意,有说谎、盗窃、不守规矩等行为,有暴力倾向。(5)社会交往方面,不信任他人,拘谨、羞涩,但同时喜欢与同类聚集成群体。

以上异常情况均是由于孩子们在幼年和童年时期未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所致。这些孩子流浪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家庭解体和家庭暴力使未成年儿童迈出外出流浪的步子;有的失去父母寄养在他人家中,缺乏关爱,生存环境不好,家庭环境冷漠,这些孩子不堪忍受,离家出走;有的是属于父母遗弃,父母遗弃孩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孩子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无力照看、父母重新组建家庭、家庭成员间不和睦、孩子患有一些先天性的疾病等;有的是农村家庭空壳化、留守化,造成无人管教孩子;还有的是孩子自身的原因,比如贪玩成性、不服管教等。上述因素不仅是孩子们离家流浪的原因,同时也导致了孩子异常心理的形成。

二、造成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现状的社会性因素

1.流浪经历对他们的成长有着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

流浪儿童的流浪史从几个月到几年各不等,他们的生存环境极其不好。流浪中的儿童衣食无保障,安全无保障,更不用说卫生条件和教育状况了。他们过早也过多地 承受了生命的痛苦与无助,他们对于钱财、食物、衣服等物质条件有着我们常人难以想象的渴望。流浪儿童由于在艰苦的生活环境中本能的需求凸现,“本我”意识被过于强化;又由于他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自我”也就无限制地张扬,而与此同时,“超我”却缺失了。流浪儿童未受过正规的品德教育,他们不懂得道德,不懂得良心,不懂得追求。爱是这些流浪儿童在自己的生活里尤其是在流浪的日子里几乎得不到的东西,没有形成爱心互动的环境,所以,许多孩子都异常冷漠。

2.主流社会对流浪儿童多贴有贬义的“标签”

主流社会对流浪儿童的刻板印象,很容易给他们贴上各种含有贬义的标签,我们常常可以听到人们用“小流子、小偷、小叫花子”等词语称呼流浪儿童,流浪儿童的行为不免要遭受到他人的非议与指责,长期的自尊受损很容易造成他们的人格缺失,使他们变得对除了金钱和物质以外的其他一切都不在意。再加上他们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与引导,这样,这些孩子人性中“恶”的一面被凸显,社会化过程被异化。流浪儿童对于主流社会和群体方式有着复杂而无知的情绪。独立、敏感、封闭、自我、多疑、固执,缺乏合作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烈,即便是那些正在尝试改变的流浪儿童由于很少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鼓励,他们很快又会向负面方向倾斜。

3.现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支持系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承担流浪儿童救助职责的部门主要是福利院和流浪儿童保护中心。而这些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由于经费设施人力等各方面的原因,救助制度还不健全,救助体系还不完善。实际上,家庭、学校、社区、政府等各部门都有相当大的资源潜力,却几乎没有用上。流浪儿童心理问题主要是家庭结构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破坏以后的流浪经历以及社会环境造成的,流浪儿童救助的最终目的就是让他们回归家庭、回归学校、回归主流社会,如果这些儿童在救助过程中和走出中心后,家庭环境没有改善,世人对流浪儿童的歧视观念依然存在,社会支持系统依然不健全,我们的救助就显得苍白且无力。

三、构建多层次的流浪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平台

近年来,民政部出台了《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这是救助管理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依据。其中特别强调要通过实施心理疏导和调适等措施,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为他们回归主流社会创造条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可以整合多种社会资源,搭建一个多层次的心理救助平台。

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亟须设置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辅导老师岗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置的专门机构,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上必然要起到一种主导作用,因为只有从心理上解决孩子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引导孩子走上正确的道路。通常心理治疗的效果比其他方式更有效,但事实上,由于受条件限制,再加上救助站的孩子在不断流动中,很难接受比较正规系统的心理辅导和矫正服务,再加上救助站里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教师,虽然工作人员也通过谈心等手段给孩子进行心理方面的辅导,总体效果却并不突出。因此,救助保护中心在工作人员的配备上,设置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辅导老师是非常有必要的。专业心理辅导教师主要制订心理辅导计划和进行心理矫治工作。流浪未成年人进入中心后,首要的工作是对他们进行心理诊断,弄清他们的心理问题,建立他们的心理档案,为以后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研究作好准备。在此基础上,以专业手法分别对不同的心理状况的流浪儿童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

2.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心理学方面的业务培训

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保护中心接触到的不仅仅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心理辅导老师,更多的还有对他们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和生活料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流浪儿童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让他们感到受重视,有人关心,感受到温暖,感受到爱,爱是医治一切伤痛的良药。有时哪怕工作人员只是多跟孩子们说说话,玩一会儿,给他们关爱,给孩子带来一些温暖,也能帮助孩子被扭曲的心态恢复正常。因此,流浪救助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爱心,还要懂得一些必要的心理常识,掌握必要的沟通方法,将心理辅导渗透到日常生活中,赢得受助儿童的信任,创造一个安全温暖的大环境。

3.充分利用中小学校、心理辅导机构、民间组织、社区等社会资源

流浪儿童由于世界观和人生观尚未彻底形成,极易被坏人引诱和利用,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还有一部分的流浪儿童从中心送回去或被亲属领回家后,很快又出现在街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是一项社会工作,我们感到仅靠民政一个部门或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的力量是很单薄的。尽管社会各界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教育、预防和回归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治标上做了一些工作,但这仅是“亡羊补牢”。要从根本上减少或解决流浪儿童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家庭、社区、学校及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保护的体系。首先,学校的预防十分重要,学校要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如有中途退学或旷课的学生,要及时和家长、社区沟通交流,预防问题的发生。学校尤其不要歧视成绩差的孩子,避免孩子离开学校。其次,社区工作联系千家万户,可以动员社区居民互相关心、互相监督,对社区儿童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或采取一些措施帮助他们。其三,民间组织和心理辅导机构也可把流浪儿童作为服务对象,进行一些项目研究,提供专业的服务。

4.家庭应该对未成年人负起法定监护责任,履行好抚养的义务

我们在与流浪儿童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访谈中了解到,在平时救助流浪儿童时,一些流浪儿童愿意接受救助,另外一些却拒绝接受救助,因为他们出来流浪就是为了乞讨或者做一些其他的事情来解决生存问题的。而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只能对流浪儿童进行10天以内的救助,之后,就依照救助条理要求将流浪儿童送回家乡。由于各种原因,一部分的流浪儿童父母或亲属明确表态不管孩子,也不到中心接领孩子,这样,使得这部分儿童重新流落街头。儿童属于未成年人,他们没有自立能 力,他们需要监护人的抚养。我们的家庭,既然给了孩子生命,就应当尽到抚养他们的责任,不能将他们抛弃,也不能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将自己的孩子雇佣给不法分子,充当乞讨的工具。因此,加强执法力度,对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的人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和解决流浪儿童问题。

四、建立有针对性的流浪未成年人心理救助方案

流浪儿童具有较多的不良心理特征,如何帮助这些儿童从心理创伤的阴影中走出来,使他们以积极的心态迎接今后生活的挑战,在救助工作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了解其家庭情况和流浪经历,确定救助、保护、教育工作方案。应根据其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在建立信任的基础上,运用支持性心理疗法、强化与惩罚、同伴教育、认知重建等心理学方法对这些儿童进行系统干预,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救助。

1.支持性心理疗法

流浪未成年人多是在缺乏关爱的环境下成长的,这些孩子大多是在家庭或学校受到不公正甚至是粗暴的对待,有了困扰和压力得不到有效舒解和支持才离开家庭流落社会的,这些也导致他们对他人冷漠、敌视的心理。因此,在心理辅导中,倾听他们的心声、关注他们的经历、尊重他们的人格、理解他们的困境以获取他们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我们听了所有的孩子(在经过一两次)对自己以往经历的充分倾诉后,我们对他们的不幸和内心的痛苦表示同情,并给予了无条件的积极关注,结果他们的敌意减轻了,还时时回忆起曾经有过父母的关爱及他人的帮助。

2.行为疗法

行为疗法主要通过强化与惩罚来实现。首先可以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奖励机制,对孩子们的平时操行规范进行评比,每一个孩子都有闪光的地方,通过不断表扬、肯定,以此来建立他们的荣誉感。当别的孩子都能得到表扬时,得不到的孩子自然会反思自己没得到表扬的原因,这比让他们只是简单地承认错误有效得多。并且可以 给连续得到表扬的孩子奖励,通过这样的精神激励法逐渐使孩子们的自信心得到增强和满足,成为他们日后成长的一个原动力。惩罚并不是直接的治疗手段,但却是 最有效的阻止心理及行为问题更趋严重的手段。针对孩子的一些习惯性不良行为,例如一旦他们打架了,我们就可以单独不给他发冰淇淋,使他记住打架的后果。另外,我们还采用不允许参加下一次体育活动或外出等方法消除他们撒谎、打架等不良行为。

3.认知重建法

家庭不幸和流浪经历对孩子的心理造成的最大障碍是自我认同和归属感的缺失。心理学认为,不是环境本身,而是人们对环境的解释,决定了他们会采取什么样的做法。因此,我们可以给他们讲述一些少年不幸而又成才的故事,使他们逐渐明白,每个人一生中都会经历困难或不幸,只有克服了困难,而不是在困难面前怨天尤人、自暴自弃,才会成为一个受别人尊敬、对社会有用的人。除此以外,让他们自己从责任和使命感中得到自我认同也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因为他们自卑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认为自己很多时候一事无成,完成不了他人所能做成的事情,如果我们给这些孩子某项任务,赋予他们一些责任和使命,让他们体会到自己并不是一无是处,只是之前没得到机会,在这种激励下,他们会特别认真地完成交与他们的事情,而且也会树立强烈的自信心。

4.同伴教育法

流浪未成年人具有乐群性的特点,让儿童相互讨论流浪的经历,容易引起他们的相互信任和共鸣。在救助保护中心孩子们之间的相互交流非常频繁,他们也很容易相互模仿。之所以同辈群体会有这么大的影响主要是因为这些受助儿童的相互交往实际上是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孩子们之间的交往就是一个经验学习的过程。他们在 相互交谈中的确学习到了一些相关的处理事情的经验和方法,也使他们的一些能力在某些方面得到了相应的提高。因此,在心理辅导过程中,可以选择一些心理素质较好、领悟力较强、不良习惯较少的流浪未成年人,让他们成为辅导老师的助手。

流浪未成年人是个庞大的群体,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这个群体的人数还在不断地增长,问题也还在不断出现,如何应对这个问题,是政府的职能部门、教育心理机构、心理辅导人员、社会工作者必须面对的。完善现有救助体系、配备更加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都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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